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2014核安全法律法规部分试题(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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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4核安全法律法规部分试题码头回忆版2014.09.07单选:1分60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效力应该分为三个层次,第二层为国务院指定的核安全行政条例。2)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3)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4)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5)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6)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7)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8)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情况记录档案,如实完整地记录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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