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共九章五十二条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同时废止。1中文名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实施时间2018年7月1日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