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女湖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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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仙女湖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7 月 18 日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余府发2018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财政安排有关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经济发展。第三条 落实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财政奖励制。第二章 税费优惠第四条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 17%和 11%增值税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和 10%。纳税人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

2、物的农产品,按照 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五条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自 2018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2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8 77 号)第六条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宗商品仓

3、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733 号)自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财税2017 46 号)和( 财税201749 号)第七条 支持小微企 业

4、融资。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77 号)3第八条 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年限。自 2017 年 1 月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

5、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815 号)第九条 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企业的加工或承揽合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 2 号)第十条 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 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 15 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

6、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 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2 号)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 50%;对鼓励利用的废石、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4资源税。(赣财法201736 号)第十一条 取消和降低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降低产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标准的 90%收取。清理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相关的市级部门信息平台收费。第十二条 鼓励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 。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

7、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等服务实行“多 测 合一 ”,统一测绘 、共享成果。引导 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及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 20%。第十三条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第十四条 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自 2016 年 2 月 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税

8、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财税201612 号)5第十五条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实行全额返还。(省政府文件)第三章 旅游业第十六条 对下列旅游产业品牌进行奖励:(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文化景点)建设投资额(不含购地费)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建成以后,运行期间由区财政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30 万元、60 万

9、元、120 万元。(市里文件没有,属于新增条款,参照了其他地区,标准高于其他地区)(二)投资建设主体投资建设的景区,当年被评为5A、4A 国家级旅游景区,区财政按市里 标准 1:1 配套对投资建设主体进行一次性奖励。(市里文件有,区里新增配套资金)(三)投资建设主体投资建设的景区,当年被评为江西省5A、4A 级乡村旅游点,区财政按市里 标准 1:1 配套对投资建设主体进行一次性奖励。 (市里文件有,区里新增配套资金)(四)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区财政按市里标准 1:1 配套对投资建 设主体进行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国家6四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市里文件有,区里新增配套

10、资金,四星级为区里新增条款,市里文件没有)(五)旅游商品品牌奖励。旅游商品品牌创建在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中获奖的新余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国家级一等奖、省级一等奖由市里奖励。评为国家级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 3万元、2 万元;评为省级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 2 万元、1 万元(市里文件有,区里新增二、三等奖励)(六)旅游厕所建设补助。新建设达到江西省 AAA 级、AA 级 、A 级标准的旅游厕所,区财政按当年度市里标准1:1.5 配套对投资建 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里文件没有,新增条款,鉴于我区是旅游

11、功能区,建议适当提高配套标准)第四章 农林业第十七条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补助政策,并根据区财政状況,安排专项资金,有计划,分年度,对新型经营主体项目进行奖励:(一)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林龙头企业,7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当年被评定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当年被评定为市级家庭农场,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二)当年被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 2 万元、3 万元、5 万元。(三)当年纳入省级、市级的重大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投产达效并通过验收

12、后,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四)当年被认定为市级休闲农业品牌企业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契励 5 万元。第五章 金融业第十八条 凡在本区新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或新组建银行法人机构,其注册资金或拨付营运资金实际到位 5000 万元以上的,三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区财政按建筑面积100 元/平方米的标 准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面积不超过 1 万平方米。第十九条 对新组建的金融法人机构,由区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8(一)注册资金和拨付营运资金在 20 亿元以上的,奖励相当于 500 万元的实物;(二)注册资金和拨付营运资金在 10 亿元以上 20 亿元以下的,奖励相当于 300

13、万元的实物;(三)注册资金和拨付营运资金在 5 亿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奖励相当于 100 万元的实物。第二十条 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新台阶的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由区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 500 万元的,奖励 4 万元;(二)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 1000 万元的,奖励 8 万元;(三)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 3000 万元的,奖励 15 万元;(四)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 5000 万元的,奖励 20 万元;(五)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 7000 万元的,奖励 25 万元;(六)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 1 亿元的,奖励 35 万元

14、。第二十一条 对新组建且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第一年、第二年由收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收益财政按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9的 50%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新组建的担保机构,在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区财政按该机构当年月均担保余额的 0.1给予奖励。财政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和奖励金额不超过三年平均纳税水平的 30%。支持和奖励的对象:在经营期不满十年就提前关闭、或抽逃资金、或投资金额不能到位的,由区有关部门取消其适用该办法的资格,并收回各种支持或奖金。所涉及的数据,由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出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第六章

15、 商贸服务业第二十三条 被评为国家 3A、4A、5A 级 的物流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第二十四条 支持我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对投资建设且营运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对该平台实际设备的投资额 20%以内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大型物流企业投资进行奖励。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对每引进 1 家全国物流 50 强、5A 级物流企业在我区投资,或区内 5A 级物流企业新建项目投资 5亿元以上,用地面积 300 亩以上(仓储面积 4 万平方米)的物流基础设施,给予 500 万元奖励,该奖励由受益财政负担。对每引进 1 家省外

16、4A 级物流企业在我区投资,或区内 4A10级物流企业新建项目投资 2 亿元以上,用地面积 150 亩以上(仓储面积 3 万平方米)的物流基础设施,给予 400 万元奖励,该奖励由受益财政负担。第二十六条 新纳入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列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 1 万元报表经费补贴;年度按国家统计局报表数据,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 30%35%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 5000 元;增幅 35%以上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 1 万元。第二十七条 新建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商贸功能区、特色商业街区,获得国家级、省级商贸功能区、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第二十八条 纳入“万村千 乡市场工程”的区域性商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农家店、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配套补助,获国家、省资金补助的,由区财政按项目获得补助资金的 1:1 及 1:0.5 比例配套补助。第二十九条 对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区设立区域性总部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第七章 节能环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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