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环境监测收费依据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文号:89鲁环监字第15号日期:1989-05-16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第085号文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环境监测站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监测任务和做好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可利用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要严格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公益性、权威性和声誉,为社会多做贡献。其他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其收费亦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省环境保护局(86)鲁环监字第3号环境监测业务收费暂行规定和(86)鲁环监字第8号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各地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国家环境保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