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甘肃省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中小学校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教育教学活动与教育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 0385-2006)等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学教育教学活动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的,应严格遵照本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使用危险化学品。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鉴别与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和服务等用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凡采购、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