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视频监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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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视频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以下 简称:达标车型)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样车核查和样车检验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试验样车的真实性和和检测试验的规范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视频监 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应遵循本办法。第三条 检测机构不得在未使用监控系统监控的情况下出具检验报告。第四条 检测机构的职责:(一)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监控系统使用功能的日常检查和管理,以保障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二)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适

2、量的监控终端,并在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汽车运输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汽运中心)备案。(三)按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样车核查视频监控系统操作规程(附件一)进行样车核查和样车检验过程的视频拍摄,确保监控视频完整有效。(四)达标车型样车视频拍摄结束后,及时进入监控平台进行自查,如需补传视频,尽快将其补传至视频 服务器。(五)配合汽运中心做好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至汽运中心。第六条 检测机构在监控系统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和终止使用监控系统。具体内容如下:(一)通报批评:1、未按照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样车核查视频监控系统操作规程中要求开展视频拍摄的。(二)暂停监控系统使用:1、达标车型样车核查视频与检验报告不一致, 暂停 3 个月;2、达标车型检测项目监控信息与检验报告不一致,暂停 3 个月。3、未使用监控系统即出具检验报告的, 暂停 3 个月。4、1 个自然年内,被通报批评达到 3 次的,暂停 6 个月。(三)终止监控系统使用:1、达标车型视频拍摄弄虚作假经查属实的。2、暂停使用监控系统 3 次的。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汽运中心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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