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 苏 省社区主任医( 药 、护 、技) 师资 格条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能根据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研究方向;有丰富的社区卫生工作实践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有深刻的见解和较强的处理能力,社区卫生工作业绩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受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二级医院(由乡镇卫生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一体”服 务的)等医 疗卫生机构。门
2、诊 部(所)、医务室,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退休人员可以申报评审。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第三条 评价方式社区卫生高级资格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含社区,下同)后,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医德考评结果均在合格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并延迟相应年限,延迟时间从受处分
3、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 1 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 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 3 年以上。(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 4 年以上。(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 5 年以上。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二)取得副主任医(
4、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相应奖项)或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其中至少有 1 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原
5、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对于受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防治、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取得有丰富经验,有较强的社区卫生工作组织管理能力;(三)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有带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第四章 附 则第九条 申报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八条规定的材料,
6、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江 苏 省社区副主任医( 药 、护 、技) 师资 格条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社区卫生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大技术问题,社区卫生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受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二级医院(由
7、乡镇卫生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一体 ”服务的)等医 疗卫生机构。 门诊部(所)、医务室,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退休人员可以申报评审。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第三条 评价方式社区卫生高级资格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医德考评结果均在合格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
8、之一,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并延迟相应年限,延迟时间从受处分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 1 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 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 3 年以上。(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 4 年以上。(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 5 年以上。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
9、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或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6 年以上。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
10、件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在某一学科领域有所专长。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对于受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 (二)有丰富的社区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技术操作能力,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具有一定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能主持社
11、区本专业的业务讨论,为住院医师、进修医生授课;(四)有较强的科研意识和能力,能承担科研课题或担任科研课题的主要合作者或协作者,能进行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操作问题的研究。第四章 破格条件第九条 学历破格条件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5 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 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6 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为优秀,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二)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四)市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组织、完成者(前三名)
12、,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五)县级有资金匹配的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六)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学新技术引进一等奖或二等奖第 1 名。第十条 资历破格条件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及相应奖项);(二)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其中至少有 1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 申报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二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
13、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附 录一、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1、精通:深刻的研究,透彻理解,应用娴熟。2、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3、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4、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5、表彰:指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或政府人事部门参与的系统先进工作者综合表彰等。6、省(部)级:指国家各部委和省级政府。7、市(厅)级:指省辖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二、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1、年度考核、医德考评申报人员应提交现资格聘用以来近 5 年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提交现资格聘用以来近 5年的
14、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2、学历(学位):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的学历(学位),未纳入卫生计生部门报考名录的学校颁发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对大学普通班毕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教委办公厅和人事部办公厅 1993 年 4 号文件精神,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成人教育、或在境外(含港、澳、台)院校取得的专业学历(学位),应是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申报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学
15、位)证书。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后学历获得境外临床专业类哲学博(硕)士学位,且所学课程与临床工作相关,其博(硕)士学位可作为报考卫生高级专业资格的学历依据。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晋升临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申报药学类的专业,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专业的,可作为申报药学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申报有护士执
16、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书。对 2008 年 5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施行之前入学,参加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可作为申报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申报医技类的专业,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 毕业学历(学位);2008 年(含)之后入学并取得学历的人员,须提供“相应专业”的学 历(学位)。3、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对后继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含计算工龄的“赤脚医生” 经历)起计,对脱产学习时间应:本科及以下按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减 1 年,本专业博士研究生不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