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日期:2010-12-2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