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重庆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为有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一、公司行政第一负责人为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管理负责有全面领导责任;书记、工会主席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的责任权限内,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管理人员在本职岗位中,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强化监督检查,履行岗位职责,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生产一线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操作规程,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二、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加大安全投入,保证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