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树兰医学奖章程实施细则(2017 年 1 月 14 日树森兰娟院士人才基金第 1 届理事会第 6 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提名第三章 评审组织第四章 评审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第六章 授奖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树 兰 医 学 奖 是 由 浙 江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树 森 兰 娟 院 士 人 才 基 金 理事 会 ( 以 下 称 基 金 理 事 会 ) 设 立 , 重 点 对 在 医 学 领 域 取 得 突 破 性 创 新 成 果 的中 国 籍 ( 含 港 、 澳 、 台 地 区 ) 杰 出 科 技 人 才 进 行 奖 励 , 培 育 国 际 一 流 的 医
2、 学科 学 家 。 为 规 范 管 理 , 根 据 科 技 部 社 会 力 量 设 立 科 学 技 术 奖 管 理 办 法 、 树 森 兰 娟 院 士 人 才 基 金 章 程 和 树 兰 医 学 奖 章 程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树 兰 医 学 奖 的 提 名 、 评 审 、 授 奖 等 项 活 动 。第 三 条 树 兰 医 学 奖 的 提 名 、 评 审 和 授 奖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 遵 循 公 平 、 公 开 、公 正 的 原 则 , 按 提 名 、 形 式 审 查 、 初 评 、 公 示 、 终 评 、 基 金 理 事 会 审 议
3、 、 奖励 等 程 序 进 行 , 不 受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非 法 的 干 预 。第 四 条 基 金 理 事 会 在 中 国 境 内 享 有 依 法 开 展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活 动 和 在 公开 出 版 物 、 媒 体 如 实 宣 传 报 道 及 编 辑 、 整 理 、 印 制 汇 编 、 光 盘 的 权 利 , 未 经基 金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涉 及 树 兰 医 学 奖 的 宣 传 活 动 。第 五 条 树 兰 医 学 奖 是 授 予 医 学 科 技 工 作 者 的 荣 誉 , 授 奖 不 决 定 科 学
4、技 术 成果 的 权 属 。第 六 条 树 兰 医 学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审 工 作 。 秘 书 处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第二章 提 名第 七 条 提 名 人 应 根 据 树 兰 医 学 奖 当 年 的 通 知 要 求 进 行 限 额 择 优 提 名 。 树 兰附件 22医 学 奖 提 名 人 应 至 少 具 备 以 下 一 项 :( 1) 基 金 理 事 会 顾 问 、 理 事 长 、 常 务 理 事 ;( 2)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医 药 卫 生 学 部 ) ;( 3)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 生 命 科 学 和 医 学 学 部 ) ;( 4)
5、国 家 级 医 学 学 ( 协 ) 会 会 长 ( 理 事 长 ) 、 副 会 长 ( 副 理 事 长 ) 及 有 关专 科 分 会 主 任 委 员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 名 人 限 提 名 1 名 本 学 科 领 域 或 所 熟 悉 专 业 的 被 提 名 人 , 客 观 、 真 实的 评 价 被 提 名 人 的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第 八 条 树 兰 医 学 奖 被 提 名 人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其 研 究 成 果 属 原 始 创 新 , 具 有 重 大 突 破 性 进 展 ,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社 会 发展 有 杰 出 贡 献
6、;( 2) 推 进 我 国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 在 国 际 学 术 界 享 有 重 大 影 响 力 ;( 3)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风 和 科 学 道 德 。学 术 成 果 原 始 创 新 是 指 为 国 内 外 首 次 提 出 , 或 者 国 内 外 首 次 阐 明 , 且 主要 论 著 为 国 内 外 首 次 发 表 ;重 大 突 破 性 进 展 是 指 在 研 究 思 路 或 者 方 法 上 有 创 新 , 技 术 上 有 实 质 性 特点 和 显 著 进 步 , 对 于 推 动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有 重 要 意 义
7、, 或 者 对 于 医 疗 卫 生事 业 和 社 会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奖 励 范 围 不 包 括 仅 依 赖 个 人 经 验 和 技 能 、 技 巧 又 不 被 他 人 重 复 实 现 的 研究 。第 九 条 树 兰 医 学 青 年 奖 被 提 名 人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被 提 名 人 当 年 12 月 31 日 前 不 超 过 45 周 岁 ;( 2) 主 要 工 作 在 国 内 完 成 并 经 过 较 长 时 间 的 验 证 , 发 表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 受国 内 外 同 行 广 泛 认 可 ;( 3) 热 爱 祖 国 , 学 风 正
8、派 , 品 行 端 正 。第 十 条 被 提 名 人 需 向 秘 书 处 提 交 被 提 名 人 亲 笔 签 名 并 加 盖 工 作 单 位 公 章 的提 名 材 料 原 件 一 份 , 以 及 三 名 提 名 人 亲 笔 签 名 的 提 名 表 原 件 。 保 证 提 名 材 料的 真 实 性 、 原 创 性 和 完 整 性 , 被 提 名 人 及 其 单 位 对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有 法 律 责任 。第 十 一 条 连 续 两 年 被 提 名 人 未 获 奖 者 , 如 再 次 提 名 须 隔 一 年 。第 十 二 条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 不 得 被 提 名 :(
9、 1) 被 提 名 人 提 供 虚 假 数 据 或 原 始 材 料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2) 所 进 行 的 研 究 不 符 合 伦 理 原 则 ;3( 3) 剽 窃 、 抄 袭 他 人 论 文 , 侵 夺 他 人 科 研 成 果 。第三章 评审组织第 十 三 条 基 金 理 事 会 与 中 华 医 学 会 共 同 建 立 “树 兰 医 学 奖 ”评 审 专 家 库 。依 据 当 年 被 提 名 人 的 数 量 , 组 成 评 审 委 员 会 , 由 理 事 长 担 任 或 推 选 他 人 担任 当 年 评 审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第 十 四 条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10、 责 评 审 工 作 , 解 决 评 审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有 关 重 大 问 题 。第 十 五 条 秘 书 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贯 彻 执 行 基 金 理 事 会 的 决 议 ;( 2) 负 责 提 名 材 料 的 形 式 审 查 , 组 织 评 审 工 作 ;( 3) 负 责 对 异 议 的 调 查 工 作 ;( 4) 宣 传 优 秀 医 学 科 研 成 果 , 推 动 科 技 成 果 的 转 化 与 推 广 应 用 。第四章 评 审第 十 六 条 评 审 程 序( 1) 形 式 审 查 :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对 提 交 的 提 名 材 料 原 件 进 行 形
11、式 审 查 , 对 不 符合 规 定 的 材 料 不 提 交 评 审 。( 2) 初 评 : 在 中 华 医 学 会 协 助 下 , 秘 书 处 将 形 式 审 查 合 格 的 提 名 材 料 提 交 评审 委 员 会 进 行 网 络 评 审 。 评 审 委 员 会 依 据 被 提 名 人 科 研 成 果 的 影 响 力 及 学 术成 就 的 大 小 初 评 选 出 树 兰 医 学 奖 当 年 颁 奖 人 数 3 倍 数 量 的 有 效 候 选 人 , 选 出 树 兰 医 学 青 年 奖 当 年 颁 奖 人 数 2 倍 数 量 的 有 效 候 选 人 。( 3) 公 示 : 初 评 后 候 选
12、 人 名 单 将 于 树 兰 基 金 ( www.shulanfund.org) 和中 华 医 学 会 ( ) 网 站 公 示 三 十 天 , 接 受 学 界 和 社 会 监 督 。( 4) 终 评 :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公 示 通 过 的 候 选 人 进 行 会 议 评 审 。 候 选 人 经 现 场 答辩 。( 5) 经 基 金 理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 理 事 长 签 发 奖 励 决 定 。第 十 七 条 树 兰 医 学 奖 评 审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 评 审 专 家 库 中 的 评 委 或 其 直 系 亲属 若 为 “树 兰 医 学 奖 ”被 提 名 人 , 该
13、 评 审 专 家 不 参 与 当 年 评 审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树 兰 医 学 奖 评 审 专 家 和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对 提 名 人 和 被 提 名 人 的 个 人信 息 及 评 审 情 况 严 格 保 密 。 第 五 章 异 议 及 其 处 理第 十 九 条 树 兰 医 学 奖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评 审 工 作 实 行 异 议 制 度 。 任 何 单 位 或4个 人 对 公 示 的 被 提 名 人 持 有 异 议 , 可 在 公 示 后 三 十 日 内 以 真 实 身 份 书 面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二 十 条 提 出 异 议 的 单 位 或
14、个 人 应 当 提 供 异 议 材 料 ,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文件 。 个 人 提 出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异 议 材 料 上 签 署 真 实 姓 名 、 工 作 单 位 、 联 系 地址 和 电 话 ; 以 单 位 名 义 提 出 异 议 的 , 单 位 法 人 要 签 名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第 二 十 一 条 提 名 人 需 协 助 对 异 议 的 调 查 。 涉 及 异 议 的 任 何 一 方 , 应 当 积 极配 合 , 不 得 推 诿 或 延 误 。 提 名 人 接 到 异 议 通 知 后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核 实 异 议材 料 , 并
15、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 必 要 时 , 秘 书 处 可 以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调 查 或 采 取其 它 解 决 方 式 。 终 评 会 议 前 , 无 明 确 调 查 结 果 的 候 选 人 , 其 提 名 材 料 不 提 交评 审 委 员 会 终 评 会 议 。第 二 十 二 条 秘 书 处 向 评 审 委 员 会 报 告 异 议 调 查 情 况 。 对 异 议 提 出 者 予 以 保护 。第 六 章 授 奖 第 二 十 三 条 树 兰 医 学 奖 授 奖 人 数 实 行 严 格 限 额 , 不 符 合 条 件 可 空 缺 。 树 兰医 学 奖 人 数 不 超 过 3 人
16、 , 树 兰 医 学 青 年 奖 不 超 过 10 人 ( 其 中 包 括 2 名 树兰 感 染 性 疾 病 诊 治 协 同 创 新 人 才 奖 , 由 树 兰 基 金 理 事 会 授 权 感 染 性 疾 病 诊 治协 同 中 心 学 术 委 员 会 组 织 评 审 ) , 树 兰 医 学 ( 含 青 年 ) 奖 获 奖 者 的 提 名 人 荣获 提 名 人 奖 。第 二 十 四 条 树 兰 医 学 奖 由 基 金 理 事 会 颁 发 奖 励 证 书 和 奖 金 ( 税 前 ) 。 树兰 医 学 奖 每 人 奖 励 人 民 币 50 万 元 , 树 兰 医 学 青 年 奖 每 人 奖 励 人 民 币 5 万元 , 提 名 人 奖 每 人 奖 励 人 民 币 1 万 元 。第七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最 终 解 释 权 属 基 金 理 事 会 , 自 基 金 理 事 会 审 议 通 过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