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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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30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条例(讨论稿)2016 年 3 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四章 小食杂店第五章 小餐饮第六章 食品摊贩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230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指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包含食品小作

2、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相关经营方式。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定义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经营规模小,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条件,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加工工艺生产销售的食品个体生产经营者。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销售的小卖部、小卖店等经营者,但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邮购、电视330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本条例所称的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以家庭成员为从业人员的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本条例所称食品

3、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第四条 政府服务和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扶持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健康发展,支持和鼓励创建地方特色品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第五条 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430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

4、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六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和相关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

5、小作坊和食品摊贩530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划以及相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务、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基层机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职责,以自己的名义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和

6、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630律法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行业协会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 媒体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任何组织

7、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730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许可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或者登记证。第十三条 个人卫生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

8、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830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四条 原料购进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9、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930(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废弃物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1030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的责任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二)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执行食品安全制度;(五)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加强培训。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八条 设立条件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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