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2目 录1 总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2 日常管理机构2.3 专家咨询委员会2.4 专业技术机构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3 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3.2 预警3.3 报告4 应急反应4.1 应急反应原则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34.4 分级反应5 应急处置5.1 应急处置原则5.2 现场处理5.3 医疗救治5.4 信息通报5.5 应急反应终止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6 善后处理6.1 善后处理6.2
2、 奖励6.3 抚恤和补助6.4 补偿6.5 责任6.6 社会救助与保险7 应急处置保障7.1 信息保障7.2 应急体系建设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7.4 培训和演练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7.6 应急物资储备47.7 科研和交流7.8 经费保障7.9 通讯与交通保障7.10 法律保障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8 附 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9 附 录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9.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框架图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预案构成9.4 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5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 总 则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
3、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
4、特别重大(I 级)、重大(II 级)、较大( III 级)和一般(IV 级)4 级。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6(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 2 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省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国务院卫生行
5、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市州。(4)霍乱在 1 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7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市州,并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
6、区,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1 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 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1 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 50 人以上;死亡 5 例以上。(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 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 例,流行范围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19 例;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3)霍乱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298例;疫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区;市州所在城市首次发生。 (4)1 周内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5)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 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含 100 人);中毒人
8、员在100 人以内,死亡 1-9 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8)1 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 1049 人;死亡 4 人以下。(9)市州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腺鼠疫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 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 19 例。(2)霍乱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9 例以下。 (3)1 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 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县市区以上政府卫生行
9、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4 适用范围9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5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1.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卫生厅厅
10、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红十字会、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省军区后勤部、武警甘肃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2.1.2 省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10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
11、、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如下: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省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及时报道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论,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管理和引导。省发改委:负责制定全省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