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表建设单位(印章): 设计单位(印章): 等大于十层部分 十层以下部分(不含十层) (埋深 3 米) 十层以下部分(不含十层) (埋深 3 米) 单建部分楼 号 地上/地下层数 地上面积 地下面积 总建筑面积对应总面积 标 准 层 面 积 总面积 最 大 投 影 面 积 人防面 积 总面积 最 大 投 影 面 积 人防面 积 总面积 人防面 积人防面积合 计/应核算人防面积指标部分小计 / / 无需核算人防面积指标部分小计 总 计 北京市民防局制 2015 年 4 月说明:1本表仅针对 2015 年 3 月 1 日前已取得除人防工程建 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之外的人防工程
2、建设审批文件,因方案 调整需重新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项目,包括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件对应的建 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 ,指 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 3 米(含 3 米)的建筑, 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 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 3 米的建筑, 应按其面 积 (含地下)的 2%修建;(4) 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 30%修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 建筑 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3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 设备用房,以及与居住区项目一并申报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可不 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 应将其面积指 标 拆分至“ 无需核算人防面积指标部分”填写。4表中数据除人防面积总计一 栏须四舍五入为整数外,其余数据均保留 2 位小数。5申报材料中不需附加本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