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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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桐庐县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

2、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已实行垃圾分类的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统称为县城管执法局)是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违法行为;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县城建成区(含桐庐经济开发区)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县城管执法局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负

3、责餐饮消费环节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质量标准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应当将食品经营单位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到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登记评定。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资质核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餐饮服务场所的餐厨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县城管执法局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县商务局负责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垃圾的处置工作;倡导改进

4、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和推行净菜上市,促进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县城建成区以外的其它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县财政、规划、交警、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第六条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通过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用餐和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鼓励、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的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第七条 餐厨垃圾处理要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餐厨垃圾处置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

5、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县城管执法局应当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运企业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县城管执法局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县城管执法局及时

6、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第十条 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标识和监督电话。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第十二条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

7、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收运企业、处置企

8、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 15 日报告县城管执法局,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本县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第十七条 处置企业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沼气、电能、工

9、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饲料等产品的行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第十八条 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条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食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该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四条 县城管执法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的;(二)不依法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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