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S209线宁乡回龙铺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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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省道 S209 线宁乡回龙铺段“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1 月 6 日 13 时 33 分许,省道 S209 线宁乡县回龙铺镇宁乡农商银行万寿山分理处门口地段道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1 人,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事故发生后,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于第一时间派出交通警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了事故救援、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善后处置工作,并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相关司法鉴定。在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车辆

2、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宁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以县安监局、县监 察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组名单见附件 1)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2一、事故概述(一)事故

3、发生时间:2016 年 1 月 6 日 13 时 33 分许。(二)事故发生单位: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三)事故发生地点:省道 S209 线宁乡县回 龙铺镇宁乡农商银行万寿山分理处门口路段(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四)事故类别: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五)事故伤亡情况:死亡 1 人(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表见附件 4)。(六)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 万元(未包括事故责任行政处罚罚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见附件 5)。二、基本情况(一 )事故 车辆 和驾驶 人有关情况1、车辆情况。肇事车辆车牌号为湘 AY4212,是一 辆车身为红色的赛特牌 HS6661 大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 F50FD9005

4、64,车辆识别代码 LGF179GG09F107798,出厂日期是 2009 年 7 月 29 日,核定载客 19 人,为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客运班车,营运线路为宁乡县汽车南站至巷子口镇,车辆营运承包人为彭定科。该车按要求进行了机动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为 0214430124000332001266,商业险保单号为 0214430124000335001250,两份保险均止于 2016年 8 月 3 日。2、驾驶人情况。易恩全,男,42 岁, 汉族,家住湖南省宁乡县巷子口镇

5、黄鹤3村九组。持 A1 型驾驶证,驾驶证号:430124197403260690,有效期始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止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易恩全于2012 年 8 月 21 日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有效期至 2018 年8 月 21 日。经检测,2016 年 1 月 6 日 17 时易恩全血液酒精渡为0.0mg/100ml,可排除其饮酒驾车。经调查 ,事故发生时,易恩全非疲劳驾驶。(二)事故发生单位情况1、企业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创立于 2001年 8 月 7 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2

6、4730503400P,注册住所 为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大道 125 号,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健。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佰伍拾壹万元整,其中长沙众旺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投资占 80%,聂健占 20%。公司营业 期限 2001 年 8 月 7 日至 2021 年 8 月 7日,经营 范围包括市际班车客运(二类、三类、四类),县内班车客运,县级 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级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公交客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董事长聂健,负责公司全盘工作;总经理廖刚负责生产、安全、 营运;公司副总经理、生产部长姜建忠分管营运科和安全科工作。2、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7、 理 情 况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董事长聂健任组长,总经理廖刚、副总经理姜建中为副组长,6 名专职安全员为成员。公司明确聂健是安全生4产第一责任人。公司由安全员每月分线分片组织驾驶员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会上集中一些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每次约 20 分钟。公司未严格按要求组织对从业人员易恩全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后安排其驾驶公司客运班车从事公路客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公司董事长聂健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

8、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客运班车湘 AY4212 运行当中存在的事故 隐患。(三)事故地点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省道 S209 线宁乡县白马大道万寿山社区 农商银行门口路段。省道 S209 线呈东西走向, 东往宁乡县城方向,西往宁乡县横市镇方向,道路总宽为 22.20 米;双向共六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每股宽 3.70 米,道路中心线为双实线;该路线有人行横道线,事发时天气为阴天,事发路段道路平直,视线好。经交警部门执法人员现场勘察,事故痕迹情况如下:湘AY4212 大型普通客 车头西尾东停在省道 S209 线东往西第二条机车道内,其右前轮距基准线 4.00 米(以省道 S209 线北侧机动车道边

9、缘边浅为基准线),右后轮距基准线 3.95 米,右后轮距基准点的垂直距离 45.5 米(以农商银行前 10KV 花田线 059 号电杆为基准点);胡先阳倒在湘 AY4212 大型客 车右后方第三条机动车道内,其头部距距基准线 0.85 米,距湘 AY4212 大客车右后轮的垂直距离 11.80 米;在 AY4212 大客 车后第三条机动车道内遗留有胡先阳的右鞋及帽子,右鞋距基准线 3.20 米,帽子距基准线 2.40 米;在 AY4212 大客车后方第二条机 动车道内遗留有AY4212 大客车后轮 制动印痕二段,第一段右后 轮制动印痕起点5距基准线 4.45 米,制动印痕长 15.50 米,第

10、二段右后轮制动印痕起点距基准线 4.00 米,制动印痕长 22.00 米,在第一段制动印痕与第二段制动印痕的中间有一段无制动痕迹的区段,其长度为13.00 米;AY4212 大客 车驾驶人易恩全发现 行人胡先阳横路时,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其制动长度为 15.50 米(一段),当发现行人胡先阳已经横过路后,易恩全松开了措施,故在道路上没有留下 AY4212 大客车制 动痕迹,其行 驶长度为 13.00 米,当行人胡先阳折返与湘 AY4212 大客车相撞后,易恩全第二次采取了 紧急制动措施,故在道路上留下第二段制动痕迹,基长度为 22.00 米,事故现场无车辆移动痕迹,事故现场属原始现场。三、事故

11、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1 月 6 日 13 时 15 分许,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易恩全驾驶湘 AY4212 大型客 车载旅客 13 人,加乘务员黄友良及易恩全一共 15 人从宁乡县汽车南站出发返回巷子口镇。 13 时 30 分许,湘 AY4212 大型客车行驶到白马大道万寿山路段。客车从汽车南站到应该地段沿途没有上客也没有下客。此时,湘 AY4212 大型客车正沿公路双黄线北侧三条车道中的第二车道行驶,在其车辆前方约 200 米远处一条南北走向的人行横道。这时 易恩全发现,在人行横道的西边数米处一个老人(即胡先阳)从他车左侧往右侧横穿公路,易恩全马

12、上踩刹车减速。当易恩全发现胡先阳已经横过了自己行驶的车道时,松开了刹车,并加大油门加速向前行驶。这时胡先阳突然折回,因 AY4212 大型客车的左方车道有车,易恩全无法实施向左避让,只能马上紧急制动,但还是没能避开胡先阳。湘 AY4212 大型普通客车右前6角大灯位置与胡先阳身体相撞, 胡先阳头部与湘 AY4212 大型普通客车挡风玻璃右下角位置相撞。被撞后,胡先阳倒在公路上。肇事车辆湘 AY4212 大型普通客车在向前 继续行驶了约 20 米后停住。事故发生后经调取湘 AY4212 大型客车 GPS 记录仪行车记录,证实湘 AY4212 从宁乡县汽车南站至事故发生地最高时速为 64 公路/小

13、时,其中事 发发生时紧急制动前行驶的最高速度为 62 公路/小时。(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易恩全马上从车上下来察看情况,看见受害者胡先阳倒在距车身后右侧约 20 米处地方。易恩全及乘务员黄友良马上拨打了“110”、“120”应急电话,将事故情况报告了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并留在现场等候医疗救护人员和交警。接到事故报告的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120”救护车在事发约20 分钟后先后赶到了事故现场。经救护车随车医生检查确认,胡先阳已死亡。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调查,并 组织事故发生单位、肇事车承包人彭定科和受害人胡先阳的家属及宁 乡 县 回 龙 铺 镇 相

14、关 镇 村 干 部 进 行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受害者胡先阳家属赔付了 17.3 万元。(三)伤亡人员基本情况胡 先 阳 ,男,71 岁,家住 湖 南 省 宁 乡 县 回 龙 铺 镇 新 开 河 村 下家 湖 组 23 号 。(四)相关司法鉴定报告结论1、受害者死亡原因鉴定。受宁乡县交警大队委托,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对事故中的死者胡 先 阳 进 行了尸体检验,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楚天司鉴2016 尸检字第 039 号)。其鉴7定结论为死者胡 先 阳 系交通事故致急性颅脑损伤死亡。2、肇事车辆与胡 先 阳 碰撞痕迹鉴定。受宁乡县交警大队委托,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的

15、湘 AY4212 大型普通客车与胡 先 阳 碰撞痕迹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湘龙司鉴中心2016 痕鉴字第 0160 号)。其 鉴定结论为湘AY4212 大型普通客车前风挡玻璃右侧碰撞碎裂痕迹、前面罩右侧碰撞变形痕迹、前大灯碰撞移位痕迹,符合与人体接触碰撞形成。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 )直接原因:1、湘 AY4212 大型客车驾驶人易恩全安全意识淡薄,遇行人横穿公路时操作不当,未有效避让。2、行人胡先阳忽视安全,未从人行横道横过公路;在横过公路过程中在有车辆临近时中途折返。(二)间接原因:1、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对客运驾驶员安全驾驶教

16、育管理不严,未按要求对易恩全等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易恩全等从业人员未经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导致其安全意识淡薄,在驾驶过程中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机动车 遇非机动车 、行人在道路上同行 时,应当避让。 ”之规定,对驾驶安全留下重大安全风险。2、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聂健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公司客运车辆运行中存在的事故隐患。83、AY4212 大型客车承包经营人彭定科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车辆营运安全管理不严格,未及时发现并消除AY4212 大型客车在运 营中存在的事故隐 患。(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省

17、道 S209 线宁乡回龙铺路段 “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胡先阳,男,71 岁, 湖 南 省 宁 乡 县 回 龙 铺 镇 新 开 河 村 人 。忽视安全,未从人行横道横过公路;在横过公路过程中在有车辆临近时中途折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行人在横 过机动车道, 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之 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

18、追究。(二)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的人员易恩全,男,42 岁,湘 AY4212 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湘 AY4212 大型客车 在遭遇险情时处置不当, 遇行人横路时未有效避让, 违反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机动车遇非机动车 、行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 当避让。 ”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 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三)建 议 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法处理的单 位 和 个 人91、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未 认 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对客运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管理不严,未按要求对易恩全等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易恩全等从业人员未经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19、考核合格上岗作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 由 宁 乡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2、聂健,男, 50 岁,湖南宁 乡花明公路运 输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及时检查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宁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

20、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聂健罚 款 的 行政处罚。(四)建议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人员1、姜建中,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 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2、李长云,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科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3、周俊明,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所负责安全管理湘 AY4212 大

21、型普通10客车安全管理不严格,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4、彭定科,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湘 AY4212 大型普通客车营运承包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六、防范措施(一)湖南宁乡花明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相关规定,落实对本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 证从业人员掌握岗位技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以相关事故为警示,通过电视、报纸、网 络、横幅、标语等载体,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对相关机动车驾驶人、学生、老人等重点人群要做到面对面宣传,进一步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相关单位要将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宁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调查组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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