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章精选精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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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人事管理规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一 ) (二 ) 雇 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 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 事单位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 3 个月,作业员试用 40 天,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 第六条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人事 (六 ) (七 )其他必要文件 (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 第七条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2 (九 )

2、未满 15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 (一 )本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共分八职称,其职称与职位对照见附表 6.1.1 附表 6 1 1 职位 (等 )及职称配量表 职阶 幕僚、管理、业务体系 生 产 体 系 备 注 主管人员 非主管人员 主管人员 非主管人员 一 董 事 长 经正式核派 代理或代行 上一职阶的 主管职务者 其职责概视 同上一职阶 处理。 二 总 经 理 三 副总经理 四 经 理 高级管理师 厂 长 高级工程师 五 副 理 管 理 师 副 厂 长 工 程 师 六 主任、组长 助理管理师 组 长 助理工程师 七 业务员、办事员 班 长 技 术 员

3、八 助 理 员 助理技术员、 作业员 (二 )从业人员 保 证 第九条 第十条 (一 )保证书原则上要求殷实独资或合伙行号 (铺保 ) (二 ) (三 )如个人保,限有不动产方有资格,并应详列不动产明细 (含地号 ) (四 ) 第十一条 (一 ) (二 ) 第十二 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并 (一 ) 3 (二 ) (三 ) (四 ) 第十三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另觅得 第十四条 保证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 15天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第十五条 被保

4、人离职 3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证书即发还其 服 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 )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 (二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三 )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四 )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 (五 )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 15 (六 )不得携带违(七 )不得私自携带公物 (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 ) (八 )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

5、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九 ) (十 )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十一 )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 4 或搬弄是非, (十二 )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十三 )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 (十四 )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十五 ) 第十八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 8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 每日作 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

6、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 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 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 46 第十九条 经理级 (含 )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 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 (工 ) 第二十条 (一 ) 1. 员工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 3分钟至 15 2. 迟到每次扣 100 3. 工作时间终了前 15 4. 超过 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 5. 无故提前 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6. (二 ) 1. 2. 3. 员4. 无故连续旷工 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 6日或一年旷工达 12日者,径予解雇,不发

7、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 (其待遇办法另订 ) 第二十二条 (一 ) 5 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 (金额另订 ),从业人员年度薪资(二 )津贴 (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 ) 表 6.1.2 职 员 作 业 员 备 注 1 主管津贴 主管津贴 2 生活津贴 生活津贴 3 伙食津贴 伙食津贴 4 交通津贴 交通津贴 5 工作津贴 工作津贴 6 加班餐 (点心 )费 7 (三 )奖金 表 6 1 3 职 员 作 业 员 备 注 1 效率奖金 效率奖金 2 目标奖金 目标奖金 3 全勤奖金 全勤奖金 职员全勤奖金限生 产 (工厂

8、)部门适用 4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 第二十三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二种,月薪人员,翌月 5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二次,当月 20 日及翌月 5 日发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津;新进人员自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另按“临时、计件 休 假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征得员 工同意,并加 第二十七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日数规定 6 (一 )服务满 1年以上未满 3年者全年给 7 (二 )服务满 3年以上未满 5年者全年给 10 (三 )服务满 5年以上未满 10年者全年给 14 (四 )服务

9、满 10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 30天为限。 第二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 产或业务原则下,事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的天数,雇主应发第三十条 请 假 第三十一条 表 6.1.4 假别 给假日期 请假原因 应缴证件 薪 资 说 明 事假 全年 14 日内 因事必须本人处理 不给工资 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业务者,主管不得准假或缩短其假期或暂缓准假。 病假 全年 30 日内 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 主管证明一次连续两日以上或 1 月内分次超过 3 日以上者须附缴医师诊断书 1不超过 30 天之病假给

10、 予 l 2 工资,如须 有 劳保给付者可抵充。 2病假 须 缴回劳保就医回条。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3 日。 3每次请假至少 2 小时计算。 4逾规定日数须签呈总经理核准否则视同旷工论。 5事假应于 24 小时前办妥手续,否则依“考勤制度规章”办理。 6住院者,伤病假不得超过 1 年。 假别 给假日期 请假原因 应缴证件 薪 资 说 明 兵役体检、身家调查、教育召集、缴验有关证件 1*因其他特殊事情申请公假者,应由部科主管斟酌裁决。 2役男点召可由人事部门代为办理就近代点。 7 公假 所需日数 点阅召集、基地召集及军政机关等一个月内的调训 照 给 3目的地距离原服务处所 100 公里以上时,

11、往复给半日路程假。 4目的地距原服务处所200公 里以上时,往复给一日路程假,交通不便地区,由部科主管视实际情况酌予延长。 公 伤 假 2 年 因执行职务受伤,但以劳保“因执行职务而致受伤”审查准则为依据 单位主管证明 劳保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本薪照发 (但应扣减 )保险给付 1超过明天以上须呈总经理核准。 2所需日数应依医生证明核给,但逾 18 个月未能销假者得予留职停薪12个月或命令退休。 婚假 8 日 本人结婚 主管证明 照 给 需连续一次申请 8 日 父母、 (养 )继父母、配偶 自事发日起至出殡日后第二日止以日为计算单位,可分次申请。其他亲属的丧礼如有必要参加,依工厂法的规定应请事

12、假。 丧假 6 日 配偶 (祖 )父母、(外 )祖父母、子女 主管证明 照 给 3 日 兄弟姊妹 产假 8 星 期 本人分娩 主管证明 年资 6个月 以上工资照 给,未满 6个 月减半。 妊娠 3个月以上之流产或死产假 4 星期 (但须缴付医师证明 ) 1日 配偶分娩 照 给 特 别 休 假 依服务年资给予,其规定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之规定办理。 备 注 1计算全年可请事病假日数均由每年元月 1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中途到离职者按月份比例计算。 2上列各项请假期间:如含例假日应合并计算。 8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假,事假应于一日前觅妥职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卡,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 离

13、厂,否则以旷工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单位主(一 )请假 1天 (含 ) (二 )请假 2天 (含 )以上,报请主管转呈经 (副 )理或厂 (副 ) (三 ) 第三十三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 8小时为一日,给 假日期的计算均自每年 1月 1日起至同年 12月 31日止,中途到职者,比例扣减。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一 )嘉奖:每次加发 3 (二 )记功:每次加发 10 (三 )大功:每次加发 1 (四 ) 第三十五条 (一 ) (二 )拾物不昧 (价值 300元以上 ) (三 ) (四 ) (五 ) 第三十六条 (一 ) (二 ) (三 ) (

14、四 ) (五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事 (一 ) (二 ) (三 ) (四 ) 9 第三十八条 (一 ) (二 ) (三 )一年内记大功 2 (四 )服务每满 5年,考绩优 第三十九条 (一 )警告:每次减发 3 (二 )记过:每次减发 10 (三 ) (四 ) (五 ) 第四十条 (一 ) (二 )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第四十一条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第四十二条 (一 ) (二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三 ) (四 ) (五 ) (六 ) 1

15、0 (七 )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 (干部连带处分 ) (八 )一个月内旷工达 5 (九 )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 自操作者 (如因而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 (十 )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 (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 第四十三条 有下 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 (不发资遣费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一年中记大过满 2 (九 )无故连续旷工 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 6日或 1年旷工达 12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 (公司 ) (十五 ) (十六 ) (十七 ) (十八 ) (十九 ) (二十 ) (二十一 ) 第四十四条 (一 ) (二 )记功 1次或嘉奖 3次,抵销记过 1次或警告 3 (三 )记大功 1次或记功 3次,抵销大过 1次或记过 3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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