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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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第二条 高级主管 部门主管 经 (副 )理、科 (副 ) 部门职员 第三条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 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 任 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第七条 第八条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 )经理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 (三 )副经理 (四 )科长 (五 )副科长

2、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第十二条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 40 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 (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 (七 ) (八 ) 服 务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

3、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一 ) (二 )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 (十 )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 42 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之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

4、如有代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 10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 第二十四条 (一 )病假 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 )事假 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三 )婚假 本人结婚,可

5、请婚假 8 (四 )丧假 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 (五 )娩假 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 (假期中之星 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六 )公假 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 (不以就业为前提者 )、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七 )公伤假 第二十五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 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

6、多 15 第二十六条 (一 ) (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 30 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三 )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 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第二十八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

7、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 30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 (一 ) (二 )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 10 (三 )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 10年者,每年 14 (四 )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 30日。 第三十一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

8、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之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三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第三十三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一年之月份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之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优等或劣等的考核,均 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第三十四条 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之晋级或升

9、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由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一 ) 1. 2. (二 ) 1. 2. 3. (三 ) 1. 对业务、 2.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

10、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四 ) 1. 一年内曾记 2 .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3. 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相当级数薪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一 ) 1. 2. 3. 4. 拒绝 5. 6. (二 ) 1. 2. 3. 对上级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4. 5. 6. 7. 故意涂改、丢失记时 8. 9. 10. (三 ) 1. 2. 3. 4. 5. 6. 以上降级,应视各款

11、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 (四 ) 1. 2. 3.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 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 离 职 第四十一条 (一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 第四十二条

12、 前条第 (一 )、 (二 )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第四十三 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一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 10 (二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 20 (三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 30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 外出,但每第四十六条 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 (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

13、此限 )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之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 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第四十八条 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 退 休 第四十九条 (一 )服务满 15年,男性年满 55岁,女性年满 45 (二 )服务满 25 第五十条 (一 )服务满 5年,男性年满 60岁,女性年满 50 (二 )服务满 30年 (三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应予命令退休之从业人员身心强健仍能胜任其

14、职第五十二条 退休金的给予,以退休人员在职最后六个月之平均薪津 (包括本薪及职务加给 )为基数,于核准退休时依下表规定一次发给。但自请辞职、停职、免职者均不发给。第五十三条 申请退休由申请人填具申请退休表,命令退休由其服务单位填具命令退休表,连同户籍及其他证明文件报核。其服务年资按到职之日起至服务最后之日计算,未满 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年龄以户籍记载为准。 第五十四条 奉准退休之从业人员如因本公司或关系企业工作需要,可以作为约聘或定 抚 恤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或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或死亡,依下列标准支给抚恤(一 )在职死亡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退休 (第五十条第一、

15、二款 )之退休金额支给(二 )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失去一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必需解雇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 退休 (第五十条第三款 )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 15 年者,每年递减二基数,至最低 15基数为止。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 5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表 6.2.2 退休基金数 服务年资 申请退休 命 令 退 休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一、二款 第五十条第三款 31 以上 15+x 20+x 30 45 50 29 44 49 28 43 48 27 42 47 26 15+x 41 46 25 40 40 45 24 39 39 44 23 38 38 43 2

16、2 37 37 42 21 36 36 41 20 35 35 40 19 34 34 39 18 33 33 38 17 32 32 37 16 31 31 36 15 30 30 35 14 28 13 26 12 24 11 22 10 20 9 18 8 16 7 14 6 12 5 10 (三 )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比照前款规定支给抚恤金,其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 6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因自杀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职期间死亡者,不予发给抚恤金。第五十七条 (一 )配偶 (以未改嫁者为限 ) (二 ) (三 ) (四 ) (五 )同胞兄弟姊妹 (以未成年者为第一优先,未结婚者次之 ) 前项顺序内之遗族受领人,必须提出前顺序受领人之死亡、改嫁、结婚等事实证明。在同顺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如愿抛弃应领部分者,应出具 保 险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参加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 80%,自行负担 20%。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部门,按月第六十条 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之赔偿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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