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建立科学有效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制定本整体框架。一、体系名称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中文名称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英文名称为 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CROSS)。二、总体目标(一)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使资本要求与风险更相关。(二)守住风险底线,确定合理的资本要求,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科学发展。(三)积极探索适合新兴市场经济体
2、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中国经验。三、整体框架构成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一)制度特征偿二代的制度特征是基于我国保险市场环境和发展阶段特征的一种现实选择,是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体现在偿二代体系的具体原则、方法和标准之中。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制度特征监管要素监管基础统一监管新兴市场风险导向兼顾价值1.统一监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包括对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统一监管不同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分散监管模式,充
3、分体现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特点。偿二代应充分发挥统一监管效率高、执行力强、执行成本低的优势。同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在制定统一监管政策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差异,适应不同地域保险市场监管需要。在定量监管方面,主要是保监会机关对保险公司总公司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监管标准需要尽量统一;在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方面,对于与分支机构相关的风险,可以体现一定的地域差异。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2.新兴市场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新兴保险市场,在市场规模、发展速度、产品特征、风险管理能力、人才储备、国际活跃度等方面与成熟保险市场存在一定差异。基于新兴市场特征,与成熟
4、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比,偿二代应当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充分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协同作用;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更加注重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及时识别和化解各类风险;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3.风险导向兼顾价值防范风险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永恒主题,是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责。偿二代的资产负债评估,要能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实际风险状况及变动;资本要求要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监管措施要更加具有风险针对性。对风险的防范,要具有底线思维。守住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科
5、学计量潜在的风险损失,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所需要的监管资本底线,降低保险公司经营的资本占用,提高保险业资本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保险公司的个体价值和整个行业的整体价值。在技术目标层面,既不能将偿二代简单化为只是为市场中的保险公司划出一条及格线或风险预警线,也不能将其复杂化为对保险公司进行完美而理想的经济价值评估。基于新兴市场的偿二代,需要在风险预警目标和价值评估目标之间,寻求平衡与和谐。(二)监管基础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外部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基础和落脚点。特定阶段外部偿付能力监管必须与当时的
6、行业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两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能够激励保险公司不断提升其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第二,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保险公司的“免疫系统”和“反应系统”。科学有效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和机制,可以主动识别和防范各类风险,对各类风险变化做出及时反应。(三)监管要素监管要素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支柱分别从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规范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原则、方法和标准。1.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和量
7、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在第一支柱中,能够量化的风险应具备三个特征:第一,这些风险应当是保险公司经营中长期稳定存在的;第二,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可以定量识别这些风险的大小;第三,这些风险的计量方法和结果是可靠的。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具体包括:(1)保险风险资本要求;(2)市场风险资本要求;(3)信用风险资本要求;(4)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即对顺周期风险、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等提出的资本要求;(5)调控性资本要求,即根据行业发展、市场调控和特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对部分业务、部分公司提出一定期限的资本调整要求。二是实
8、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即对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进行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2.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保险公司面临许多非常重要的风险,但这些风险无法量化或难以量化。特别是,我国保险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采用定量监管手段来计量这些风险存在
9、较大困难,因此,需要更多地使用第二支柱的定性监管手段来评估和防范。例如,操作风险难以量化,我国也没有积累这方面的历史数据,现阶段难以通过定量监管手段进行评估。因此,对于不易量化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将通过第二支柱进行定性监管。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的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10、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进一步防范风险。其中,市场力量主要包括社会公众、消费者、评级机构和证券市场的行业分析师等。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
11、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约束作用。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市场力量是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和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充分利用。第二,我国现阶段监管资源有限,更应该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场力量的约束作用,成为监管机构的有力补充。第三,现阶段,我国市场约束力量对保险公司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急需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4.三个支柱的关系与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不同,三个支柱都是保险公司外部的偿付能力监管。三个支柱的作用各不相同,在防范风险方面各有侧
12、重:第一支柱是通过定量监管手段,防范能够量化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第二支柱是通过定性监管手段,防范难以量化的偿付能力风险;第三支柱是通过信息披露等手段,发挥市场约束力量,可以强化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效果,并且更加全面地防范保险公司的各类偿付能力风险。三个支柱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成为完整的风险识别、分类和防范的体系。5.保险集团监管三支柱的监管要素同样适用于保险集团监管。集团监管的内容和要求,在三个支柱中均会有所体现。例如,第一支柱既包括对单个保险公司的定量资本要求,也包括对整个保险集团的定量资本要求;第二支柱既包括对单个保险公司的定性监管要求,也包括对整个保险集团的定性监管要求;第三支柱既包括对
13、单个保险公司的市场约束要求,也包括对整个保险集团的市场约束要求。与单个保险公司相比,保险集团往往具有风险分散的效益;同时,保险集团也具有一些不同于单个保险机构的特殊风险,如资本重复计算风险、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利益冲突风险、风险传递和风险传染等。在制定三个支柱的具体监管标准时,应当考虑和反映这些特殊风险。四、技术原则(一)偿付能力充足指标1.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指标有三个: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2.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反映保险公司核心资本的充足状况。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之和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反映保险公
14、司总体资本的充足状况。4.风险综合评级,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的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所得到的评级,评级结果反映了保险公司综合的偿付能力风险。5.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反映公司量化风险的资本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反映公司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全部风险的状况。(二)实际资本1.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况下可以吸收损失的经济资源。实际资本等于保险公司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2.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偿付能力监管为目的所确认和计量的资产。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认可资产,
15、不同于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中的资产,需要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进一步考虑确认和计量的差异,对资产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例如,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资产(如被依法冻结的资产、由于战乱等原因无法处置的境外资产等),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不能确认为认可资产,或者其确认和计量的原则不同于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中的资产。3.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偿付能力监管为目的所确认和计量的负债。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认可负债,不同于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中的负债,需要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进一步考虑确认和计量的差异,对负债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例如,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负债,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其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可能会不同于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中的负债。4.实际资本应符合以下特性:(1)存在性,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是实缴或承诺的资本;(2)永续性,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应当没有到期日或具有一定期限;(3)次级性,即保险公司资本的清偿顺序应当在保单负债和一般债务之后;(4)本息约束,即保险公司资本的本金和股息的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