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银行人民币定活盈产品协议北京银行“人民币定活盈产品”是在定期存款产品基础上附加自动转存、自动提前支取等功能后形成的“每个定期周期结息、息转本金自动转存、多次自动提前支取”的人民币存款产品。为规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 )和客户双方在本产品下的权利义务,双方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的金融监管规定(以下合称“中国法令” ) ,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承诺信守:1.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指定周期”指客户在北京银行允许范围内选择确定的定期存款期限,目前可选为 3 个月、半年、1 年、2 年、3 年或 5 年。 “定期存款利率”指每个起息日适用的对应于相
2、应指定周期(存款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适用于相应档次定期存款的法定利率为准,若起息日法定利率不存在或允许浮动则按北京银行届时依法确定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执行;该利率以年利率表示,换算为日利率时按一年 360 天计算。 “活期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法定利率,若法定利率不存在或允许浮动则按北京银行届时依法确定的利率执行。 “定活盈账户”指北京银行为执行本协议而在客户的京卡借记卡内为客户特别开立的子账户。 “产品本金”指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客户设置的条件而由客户存入定活盈账户的资金,每一定活盈账户的产品本金应不低于北京银行规定的最低起存额(目前为人民币一万元,北京银行可
3、随时调整该最低起存额,具体以届时北京银行的设置为准) 。 “起息日”指产品本金存入定活盈账户之日,即每个指定周期的首日。 “结息日”指每个指定周期的到期日(当日与起息日相对应之日,无对应日时为到期日所在月的末日) 。2.声明与保证。双方中的每一方均在此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客户保证本协议下的存款本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并且依法可由本人存放和使用,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遵守的法令或任何协议/合同、承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3.产品本金。当客户签约借记卡内可用的活期资金余额在扣除客户预设的活期账户保留余额后,达到或
4、超过北京银行确定的最低起存额,则北京银行系统自动将扣除预设的活期账户保留余额后的账户内的整数存款资金(目前为千元位取整,下同) ,全部作为初始产品本金生成定活盈账户,取整后的零头资金仍保留在活期账户中;此后,系统将在每日,将借记卡内活期账户可用资金扣除预设保留余额后的剩余整数资金(如有)全部作为产品本金(也须达到或超过北京银行确定的最低起存额) ,生成一个定活盈账户。4.计息与自动转存。自起息日起,产品本金即构成存款期限为指定周期的定期存款;北京银行系统在当期结息日按照当期起息日适用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定期存款利息款(同时扣除应缴利息税) ,合并作为下一期的产品本金,继续转存为存款期限为指定周期
5、的定期存款(该转存日即为下一指定周期的起息日) ,并在下个结息日继续按本协议约定结转,依次类推。5.提前支取。 (1)主动提前支取:客户可随时通过北京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活盈账户内的产品本金,对于被提前支取的存款资金,追溯自提前支取日所在指定周期的起息日起均改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行政/司法机构强制扣划或依据客户/法律法规的许可且被北京银行认可的权利人行使取款权均视同客户主动提前支取。 (2)自动提前支取:客户通过北京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带有北京银行标识或银联标识的 POS 机/ATM 机、北京银行网上银行或者北京银行届时指定的其他渠道,进行消费、取款等资金
6、出账操作时,借记卡内普通活期存款账户内资金不能满足资金使用需求但定活2盈账户保持有相应的可用资金时,视同客户提前支取定活盈账户内相应的存款本金,北京银行系统将自动对定活盈账户进行相应的提前支取操作,提前支取的产品本金随同客户的资金出账操作与活期账户内的出账资金一并出账,上述自动提前支取的资金亦追溯自提前支取日所在指定周期的起息日起均改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如客户拥有多笔定活盈账户时,提前支取遵循最后生成的可用定期存款最先提前支取的原则,如果客户某笔定活盈账户中的定期存款处于冻结、止付等不正常状态时,则系统在提前支取过程中将跳过此笔定活盈账户,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定期账户进行提前支取。 (4)
7、客户定制了北京银行提供的提前支取短信通知服务后,定活盈账户发生由自动提前支取导致的余额变动将由北京银行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到客户指定的手机号码。6.操作限制与调整。北京银行系统日终处理期间不支持客户主动提前支取功能。由于有关的中国法令发生变化、定活盈账户被行政/司法机构或客户的权利人冻结/ 止付或者发生其他事件,导致客户借记卡内某笔定活盈账户内的资金处于止付、冻结、其他非正常状态或本产品难以合理存续时,该笔定活盈账户于事件发生日自动中断(但北京银行届时特别确认依法无须终止的情形除外) ,如定活盈账户发生不收不付非正常状态,原定活盈账户自动提前支取和自动转存功能中断,因其它原因导致的账户状态不正常
8、,原定活盈账户自动提前支取功能中断。待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后,如客户没有取消定活盈功能则自动转存和自动提支功能自动恢复,如客户已取消定活盈功能,则该笔存款将变成具有自动转存功能的定期存款。北京银行将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情况,不时调整提前支取的可用渠道与适用的交易类型、活期保留余额设置条件、最低起存额、资金取整位等业务条件,具体以发生交易时北京银行系统的设置为准;但上述调整只对调整时点后的操作和业务有效,对已办理完毕的操作不具有追溯力。7.期限修改和账户终止。客户对定活盈账户的存款期限进行修改的,定活盈账户已经产生的定期存款期限不变,只是在结息日自动转存时自动生成新期限的定期存款。客户主动发起取消功能
9、的,则客户所有定活盈账户终止,定活盈账户内资金将全部视为提前支取并划入借记卡内的活期账户。8.风险提示。 (1)定活盈账户所属的借记卡的卡片、卡密码或电子银行密码等敏感信息发生泄露、丢失等情况时,卡内包括定活盈账户资金在内的所有资金都可能发生损失,因此,客户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等敏感信息。 (2)定期存款利率处于不断调整之中,因本协议下的产品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故客户的最终收益很可能低于以其他投资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收益。9.协议变更或终止。客户同意:北京银行有权随时修改或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责任。但北京银行应在修改生效日/终止日之前,在北京银行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并将公告保留三天以上,或者采用手机短信、营业网点告示等其他方式发布通知。 10.附则。本协议适用中国法令。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友好协商不成,应交由北京银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经客户在申请表上签署且北京银行营业网点(代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并完成系统设置(银行打印并签章)后生效。客户通过北京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办理定活盈产品申请的,本协议于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同意并经北京银行系统审核同意其申请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