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 第一条 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一职 ) (二 )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1. 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 3. (三 )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 (四 ) (五 ) 第三条 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 工人 (以下简称定期工 ) 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 雇用
2、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第六条 第七条 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 40 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第八条 第九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 18岁以上 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第十条 (一 ) (二 ) (三 ) 第十一条 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一 ) (二 ) (三 ) (四 ) (五 )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 (六 )2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第十二条 (一 ) (二 ) (三 ) (四 )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 后,经二个月
3、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 (五 ) 第十三条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主管单位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位统一登第十五条 保证 第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便于查(一 )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 (二 ) 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则,由劳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者,保证人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次,其他工第二十条 保证人 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
4、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保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保证书经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 工作时间及加工 第二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第二十五条 (一 )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二 )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以旷工
5、半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 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第二十七条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46 第二十九条 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第三十条 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第三十一条 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员
6、,加注出公司时间,第三十二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第三十三条 员工加工时间至 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差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出差,由所 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后,交劳第三十五条 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第三十六条 (一 )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 14 日,假期内不给工(二 )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 3
7、0 超过规定病假 20日 (三 ) (四 )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 8日,子女得丧假 6日。(五 )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 8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 ) 第三十七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 第三十八条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第三十九条 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 30%抚恤津贴
8、,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 50% 第四十条 (一 ) (二 )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 、点名等召集。 (三 ) (四 ) (五 ) (六 )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第四十三条 因 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条 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 7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 10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 14 10
9、年以上者每年加给 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 30 第四十八条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第四十九条 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员工应征入伍未及休假者,其特别休假 未休日程应予撤销,俟返回公司复 工资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奖惩 第五 十六条 (一 )全年请假 (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 ) (二 ) (三 ) 第五十七条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检举员工舞弊盗窃,
10、减少或防止 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 100倍以下者。第五十八条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 100倍以上者。第五十九条 (一 ) (二 )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 第六十条 (一 ) (二 )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 50 (三 ) (四 ) 第六十一条 (一 ) (二 )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 50 (三 ) (四 ) (五 )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 ) (七 ) (八 ) 第六十二条 (一 ) (二 ) (三 ) (四 ) (
11、五 ) (六 ) (七 ) (八 ) (九 )疏于检查或 第六十三条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第六十四条 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 第六十五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第六十六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第六十八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 考绩 第六十九条 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
12、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第七十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 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 60分、品行 25 分、学识 15 分、合计 100 分第七十一条 (一 )特等: 90 (二 )甲等: 80分以上未满 90 (三 )乙等: 70分以上未满 80 (四 )丙等: 60分以上未满 70 (五 )丁等: 50分以上未满 60 (六 )戊等:未满 50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 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 30% 第七十 二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
13、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 15日未满 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 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 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第七十三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第七十四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一 )记大功一次加 15分,记大过一次减 15 (二 )记功一次加 5分,记过一次减 5 (三 )嘉奖一次加 2分,申诫一次减 2 第七十五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第七十六条 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一
14、 )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 (二 )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三 ) (四 ) (五 ) (六 ) 第七十七条 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 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 70 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第七十八条 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
15、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 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 第八十三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一 )一般学科 30分:分为 1.国文。 2.数学。 3.常识 (各占 10分 ) (二 )本业智能 70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第八十九条 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 3 月 15 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 (次 )年 1月 1 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 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第九十一条 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 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附则 第九十八条 为适应实际需要各部门得另订单行补充办法,呈报本公司及主 管机构核准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