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第三条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
2、法。 第四条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成立由主管国土资源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主管国土资源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第二召集人,城管、公安等政府部门组成的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联席会议。各县(市、区)可参照设立相应联席会议。- 2 -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负责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顺利实施;(二)指导地理信息、城管、公安等政府部门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
3、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负责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批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四)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工信部门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
4、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下称“公共平台” )的建设与管理。- 3 -(六)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市级的推广应用工作。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是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具体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衡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接入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二)负责全市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三)负责全市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四)负责全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联合工信、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查财政性资金地理信息数据
5、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确保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保密工作,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第十一条 国土、住建、公安等政府部门,供电、供水、供气等事业单位,以及电信、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 4 -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第十二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县级、镇
6、(乡)级的推广应用工作,并会同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 标准体系建设(一)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二)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的完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邯郸市实际及应用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第十四条 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一)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
7、(地理信息局)- 5 -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城乡三维模型)等数据,是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
8、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二) 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县(市、区)地理信息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市、县(市、区)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根据市、县(市、区)地理信息局的要求,采取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同步建库;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地理信息局集中建库管理。- 6 -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建设(一)衡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托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
9、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的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二)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按照“数字中国” 、 “数字省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市、县(市、区)两级政务网、涉密网、特殊网络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三)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
10、设。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第十六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第十七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 7 -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衡水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财政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
11、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每五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的 1:500 地形图数据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每五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五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 1:2000、1:5000 或1:10000 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每三年开展相应的真三维地图采集、更新工作。其它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由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特殊情况下,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
12、局)可要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对负责的数据进行局部紧急更新或直接实施局部更新。(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实时或每季度末向市国土资源局汇交已完成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对汇交的全市数据统一进行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则及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分发市级负责生产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8 -第十八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负
13、责,并统一及时分发给县(市、区)国土资源(地理信息局) 。其中,1:500 地形图与真三维地图实行三年更新一次,其它则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第十九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及时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
14、据集更新和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 9 -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衡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会同市工信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
15、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数据提供方不因所提供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未
16、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0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第二十七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第二十八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地理信息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具体实施。第二十九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第三十条 衡水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在线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