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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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越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260 号)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越府2013 14 号)要求,越秀区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本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3 年12 月 31 日,普查时期资料为 2013 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越秀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越秀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核准了越秀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

2、的发展状况。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越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越秀区统计局现分三个公报,将越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2013 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 29779 个,比 2008 年末(2008 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 1524 个,增长 5.4%;产业活动单位 37119个,增加 458 个,增长 1.2%;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46462 个,减少 21752 个,减少 31.9%(详见表 1-1)。- 2 -表 1-1 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单位数(个) 比重(%)法人单位 29779 100.00

3、企业法人 26604 89.3机关、事业法人 1159 3.9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2016 6.8产业活动单位 37119 100.0第二产业 650 1.8第三产业 36469 98.2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46462 100.0第二产业 259 0.6第三产业 46203 99.42013 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12134 个,占 40.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900 个,占 19.8%;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177 个,占 7.3%。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41468 个,占 89.3%;居民服务、

4、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601 个,占 3.4%;住宿和餐饮业 1334 个,占2.9%(详见 表 1-2)。表 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合 计 29779 46462采矿业 3 0制造业 126 20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 0建筑业 396 51批发和零售业 12134 41468- 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18 1016住宿和餐饮业 1069 133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56 33金融业 128 0房地产业 1854 6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900 31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901 136水利

5、、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5 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94 1601教育 478 23卫生和社会工作 186 56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82 162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177 02013 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 26604 个,比 2008 年末增加 549 个,增长 2.1%。其中,内资企业 25094 个,占 94.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960 个,占 3.6%;外商投资企业 550 个,占 2.1%。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 735 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 2.8%;私营企业 18788个,占 70.6%(详见表 1-3)。表 1-3 按登

6、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企业法人单位(个)合 计 26604内资企业 25094国有企业 735集体企业 435股份合作企业 939联营企业 42有限责任公司 3565- 4 -股份有限公司 235私营企业 18788其他企业 35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960外商投资企业 550二、从业人员2013 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101.72 万人,比 2008 年末增加 15.36 万人,增长 17.8%。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14.96 万人,比 2008 年末减少5.89 万人,减少 28.3%。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15.80 万人,占 15.5%;批发和零售业 14.84万人,占 14.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76 万人,占 11.6%。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 12.67 万人,占 84.7%;住宿和餐饮业 1.13 万人,占 7.6%;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62 万人,占4.1%(详见 表 1-4)。表 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 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合 计 1017182 149599采矿业 9 0制造业 3161 64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513 0建筑业 80563

8、 132批发和零售业 148355 12669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7988 1558住宿和餐饮业 64311 11348- 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2740 136金融业 73984 0房地产业 68373 19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7639 108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8809 54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815 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4721 6154教育 26544 80卫生和社会工作 45454 37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274 658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1929 0三、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013 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

9、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18139.54 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 7.5%,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 92.5%。四、小微企业2013 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 25117 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 94.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业 8633 个,占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4.4%;租 赁和商务服务业 5688 个,占 22.6%;零售业 3036个,占 12.1%。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29.93 万人,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29.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71 万人,占小微企

10、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32.5%;- 6 -批发业 5.85 万人,占 19.5%;物业管理 2.36 万人,占 7.9%。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5901.11 亿元。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80.58 亿元,占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42.0%;批发业 654.82 亿元,占 11.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646.73 亿元,占 11.0%(详见表 1-5)。表 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企业法人单位(个)从业人员(人)资产总计(亿元)合 计 25117 299296 5901.11工业 128 2746 177.02建筑业 307

11、14788 353.83交通运输业 755 11039 592.82仓储业 17 1748 5.88邮政业 22 465 0.56信息传输业 159 2159 103.57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29 11191 59.27批发业 8633 58498 654.82零售业 3036 17241 67.32住宿业 288 5186 38.69餐饮业 697 13617 6.71房地产开发经营 190 2711 646.73物业管理 839 23566 192.4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688 97145 2480.58其他未列明行业 3329 37196 520.82注 :表 中 分 行 业 的

12、 企 业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和 资 产 总 计 不 包 含 金 融 系 统 内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和资 产 总 计 。- 7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2013 年末,在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 89.3%,比 2008 年末减少了 2.9 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 3.9%,减少了 0.3 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单位占 6.8%,提高了 3.3 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81.6%,比 2008 年末减少了 4.1 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 15.0%,增加了1.8 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单位占

13、 3.5%,增加了 2.3 个百分点。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 1.8%,比 2008 年末减少了 1.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 98.2%,提高了 1.5 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9.3%,比2008 年末减少了 4.0 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 90.7%,提高了 4.0 个百分点。分地区看,法人单位数量位居前三位的街道是:黄花岗街道 4933 个,占全区法人单位的 16.6%;东山街道 2252 个,占 7.6%;北京街道 2080 个,占 7.0%。(详见表 1-6)。表 1-6 分街道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数量(个) 比重(

14、%) (人)合 计 29779 100 1017182洪桥街道 1100 3.7 25632 北京街道 2080 7.0 75806 六榕街道 1984 6.7 46360 流花街道 881 3.0 29192 光塔街道 1594 5.4 55916 人民街道 1703 5.7 31765 东山街道 2252 7.6 167662 - 8 -农林街道 1042 3.5 37048 梅花村街道 1701 5.7 72540 黄花岗街道 4933 16.6 108060 华乐街道 1646 5.5 60293 建设街道 1596 5.4 43172 大塘街道 1052 3.5 28911 珠光街道

15、 1174 3.9 25135 大东街道 1060 3.6 42856 白云街道 1093 3.7 31931 登峰街道 1630 5.5 37474 矿泉街道 1258 4.2 24331 注 :表 中 分 街 道 的 法 人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不 包 含 金 融 系 统 内 从 业 人 员 7.31 万 人 。2013 年末,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 259 个,占 0.6%,比 2008 年末提高了 0.5 个百分点;第三产业 46203个,占 99.4%,比 2008 年末减少了 0.5 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 774 人,占 0.5%,比 2008

16、 年末增加了 0.4 个百分点;第三产业 14.88 万人,占 99.5%,减少了 0.4 个百分点。分地区看,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量位居前三位的街道是:矿泉街道 8720 个,占 18.8%;人民街道 7915 个,占 17.0%;流花街道 6520 个,占 14.0%。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位居前三位的街道是:流花街道 3.02 万人,占 20.2%;矿泉街道 2.81 万人,占 18.8%;人民街道 2.13 万人,占 14.2%。(详见表 1-7)。表 1-7 分街道的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数量(个) 比重(%) 数量(人) 比重(%)合 计 46462

17、100.0 149599 100.0- 9 -洪桥街道 736 1.6 2103 1.4 北京街道 2588 5.6 7184 4.8 六榕街道 2320 5.0 5533 3.7 流花街道 6520 14.0 30181 20.2 光塔街道 3193 6.9 9092 6.1 人民街道 7915 17.0 21302 14.2 东山街道 1181 2.5 3628 2.4 农林街道 635 1.4 2154 1.4 梅花村街道 945 2.0 2562 1.7 黄花岗街道 1217 2.6 4296 2.9 华乐街道 739 1.6 3044 2.0 建设街道 579 1.2 1803 1.

18、2 大塘街道 820 1.8 2821 1.9 珠光街道 1283 2.8 3833 2.6 大东街道 2032 4.4 5160 3.4 白云街道 3063 6.6 9813 6.6 登峰街道 1976 4.3 7031 4.7 矿泉街道 8720 18.8 28059 18.8 注释:1三次产业的划分: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 渔服务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 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 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 输、

19、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 ,房地 产业,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 农、林、牧、 渔服务业,采 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 修理业。2单位的划分: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

20、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 团体法人和其他成- 10 -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 劳动成果归劳动 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含无挂靠个体运输户。3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 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 标,将越秀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4本公报中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计量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5本公报中的符号使用说明:“” 表示数据不足本公 报最小计量单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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