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购房借款实施细则根据广东工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广工大校字20095 号)和 广东工业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33 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购房借款工作,特修订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购房借款实施细则。一、借款对象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来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购买住房,且已领取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可一次性向学校申请借用不超过 84 个月住房货币补贴总额的无息借款。每人只可借款一次。若符合条件的夫妇双方都是我校职工,双方均可申请借款。二、借款标准(一)按借款人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确定,最高借款总额= 借款时借款人住房补贴标
2、准(元/月)84 个月。(二)借款购房地址限在广州市越秀、荔湾、天河、白云、海珠、黄埔、萝岗、番禺等八区范围内。三、借款用途学校提供的购房借款只限于符合借款资格的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购买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四、申请借款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担保人本人未借款(已还清借款者除外)且未替他人购房借款做担保的承诺书一份。(三)购房相关材料。1. 购买一手房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 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其它证明材料,如工资条等。五、申请借款的办理程序(一)申请时间1.
3、在本细则颁布前已购买商品房的教职工,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向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2. 在本细则颁布后购买商品房的教职工,在每年的 4 月和10 月份的 15 日之前向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学校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二)申请程序1申请人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购房申请借款审批表(见附件 1),备齐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送交所在单位审核后(所在单位主要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并送交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2. 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借款申请表有关内容和证明材料后,送人事处复查借款人担保人资格,并确认
4、借款额度。3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再审后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审批。4经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代表学校与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时在场签订借款协议书(见附件 2,一式六份)。5借款人凭借款协议书办理借款手续。六、还款方式(一)从借款人领取借款之月算起,借款人以其每月的住房货币补贴额偿还借款,财务处从借款人每月工资中的住房货币补贴直接扣缴。(二)还款期间,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调整或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提高,财务处将以新的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直接扣缴,其他还款约定不变。七、担保人资格(一)申请借款需 2 名本校在编在职在岗正式教职工担保,担保人对借款人清偿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
5、责任。(二)担保人须已在我校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且不能同时为两名或以上的借款人做担保。(三)在我校申请领取购房借款和领取借款未还清的教职工,不能作为担保人。(四)担保人与借款人不得为夫妻关系。(五)借款人尚未全部归还借款期间,若一名担保人因公派或自费出国(境)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或与学校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或丧失行为能力(病故、死亡、患精神疾病等),借款人的担保责任由另一名担保人承担;若两名担保人同时出现上述情况,借款人需另外提供经过学校同意的担保人并重新签订协议。八、其他相关规定(一)借款人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必须在学校批准借款人与学校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
6、(正式发文)之日起的 15 天内一次性还清借款,否则按银行商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公积 金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计 算 余 额 利 息 和 违 约金 ( 按 余 额 本 金 的 每 日 0.3计 算 ) 。 各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须 凭 财 务 处出 具 的 还 清 全 部 借 款 的 凭 证 方 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二)若借款人因被辞退、开除、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其本人没有还清的借款由担保人偿还。具体由财务处从担保人的收入中逐月扣除,直至全额偿还完毕为止。还款期间若担保人调离本校,需在离校前一次性归还余额。(三)借款人公派或自费出国(境)6 个月
7、以上(含 6 个月),须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前先还清借款,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如在出国(境)后才延长超过 6 个月的,由担保人负责先还清借款。出国(境)按期回校的,可重新申请相当于出国(境)前先行归还借款额的借款。(四)借款人从领取购房借款之日起一年内,必须退出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否则按广东工业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九、借款工作的实施(一)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受教职工借款申请资料,确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格及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建立个人借款档案。(二)财务处依据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确认的借款申请,进行核对后,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还款手续。(三)人事处负责将借款人在履行借款期间的有关人事组织调动或变动情况反馈给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务处。借款人未还清借款前,人事处有权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十、本细则自 2013 年 9 月 3 日起实施。十一、本细则由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