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州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徐工院行教200731 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2 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任。委员出现工作岗位变换、退休或长期出国等情况,可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
2、展工作。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设 1 名秘书,具体处理日常事务。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5-9 人组成,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名,校长批准。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并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 2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4研究、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一半,决议有效。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 23。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和标准第六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
3、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实践环节)达到规定要求,表明确已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未经学校许可,学生在校外报名参加有关等级考试的成绩不作为本校学位审查依据。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2.因有打架、斗殴、流氓、偷盗、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被司法
4、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拘留者。 3.在校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者,或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4.毕业时,本专业培养计划内的必修课程(含教学环节)、限选课有不及格记录的计划学分数累计达 25 学分(含)以上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六级报名资格线或通过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相应课程有不及格记录的计划学分数可减免)。5.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英语专业毕业生未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专业八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6.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者。7.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八条 凡因本细则第七条第 4
5、 款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考试作弊行为,且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参加教务处核定的竞赛活动如数学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力学竞赛、物理竞赛、“挑战杯”竞赛、创业设计大赛等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授予学位时,有不及格记录的计划学分数减少 5 个学分,但不重复计算。合计后,有不及格记录的计划学分数在 25 学分(不含 25 学分)以内。第九条 仅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毕业当学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在次年6 月前向所在学
6、院提出申请,学校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第十条 凡仅由于成绩原因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试读学生除外),可在规定的延长学习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跟班修读有不及格记录的课程,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对毕业生的德、智、体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查报告表,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所在学院院长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第十三条
7、 凡发现违反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出现错授或舞弊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学位授予决定。 第十四条 延期授予学士学位的补授程序:1毕业生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全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单原件及两份复印件。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延期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连同毕业生提交的材料一并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复审后的徐州工程学院延期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4教务处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后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十五条 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者,除第九条、第十条所述情况,一律不予补授学士学位。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上列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二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