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7 版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南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形成人才培养特色的重要文件。它是学校组织教学、管理教学过程和确定教学编制的依据,是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监控与评价的基础性文件。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我校“十三五”发展规划,构建体现我校办学定位与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学校经研究决定制订 2017 版人才培养方案。现提出制(修)订工作的几点原则性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化人才培养过程,体现桂医办学理念及办学特色,坚持育人为本、德
2、育为先、能力为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二、基本原则1.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素质教育以人为本,强化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培养;加强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养,提升学生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积极拓宽学生视野,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适应力。2.加大公共课程改革力度,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对思想政治教育类、军事理论教育、大学英语、计算机、体育等课程,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删减课堂理论教学学时数,增加数字化教学、实践实训、课外指导课时,促进学生自主学习。3.合理设置课程
3、内容,整合优化课程体系依据国家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合理设置课程内容、整合优化课程体系,体现“以通用、适用为本,以必需、够用为度”的原则。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为抓手,进一步处理好公共教育与专业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主干学科与相关学科、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等方面的关系,建立和优化公共基础课程平台和数字化教学资源平台。2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人文素养、科学思维、实践能力为目标,研究开设专业基础课程之间、专业基础与专业课程之间的融合性课程,加强医学与人文,专业与基础之间的渗透,体现专业教育课程体系的系统性、融合性。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凝练、整合教学内容,兼顾知识的基础性、系统性与学科发展的前
4、沿性。同时,注重创新,各专业可有所区别,自设一定学分的特色课程,努力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上形成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专业课程体系。4.重视基础教育,加强实践能力培养重视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培养与训练,加强学科基础课程,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减少课堂教学,加大实践课程比例,创新实践教学体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明确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内涵和要求,统筹规划实验教学环节,优化实验课程设置,更新实验内容,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加强实(见)习教学,根据专业实际制订详细的实习安排计划,加强对毕业实习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丰富实践教学内容、方式和途径,提高学生综合
5、实践能力。5.体现“三早”教育理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将“早接触专业,早接触科研,早期触社会实践”纳入培养方案,增加假期及课后的专业实践、社会活动,并在课程设置、能力培养及毕业要求等方面体现“三早”教育理念。6.以学生为中心,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注重发掘学生潜能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改革传统教学方法,从以“讲授式”为主向综合应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问题导向式、启发式、参与式讨论教学、仿真模拟练习等多种教学方法转变,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通过调整教学进程、优化核心课程体系、加强创新创业课程、设置学生自主发展学分等方式,促进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自主发展有机结合,为学生的多元化职业发
6、展规划提供多样化选择。加大考试改革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考核方式,建立健全以“能力”为导向的形成性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课程考核命题质量,加强试卷管理,重视考试结果的分析与反馈,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 。三、基本框架和具体要求3(一)基本框架本次修订延用 2013 版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架构和主要指标:明列课程系列、课程群;设置素质基础、专业基础和专业课三类课程模块;课程属性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且选修课细分为指定、推荐和个性选修三种。各专业总学分原则上控制在50 学分/学年(可依据培养目标略有差别) 。(二)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名称、代码、培养目标、培养要求、修业年限、学位授予、主干学科和主要课
7、程、主要实践教学环节要求、第二课堂、成绩考核和毕业要求、教学时间分配表、学时分类统计表、教学进程表、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安排等。(三)人才培养目标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道德高尚、基础扎实、素质良好、实践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奉献精神以及发展潜能的各类应用型高级人才。各专业应在符合我校总体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体现专业实际,凝练人才培养特色,确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四)课程设置各专业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整合优化课程体系,促进不同专业课程的交叉和渗透,注意课程间的衔接。1.课程数量:对于必修课与指定选修课,原则上五年制控制在
8、50-55 门;四年制控制在 35-40 门,三年制控制在 30-35 门,且每学期安排 6-7 门为宜。2.公共课程:思想政治教育类、计算机类、英语、体育、安全教育等课程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统一开设及设置学分。3.专业核心课程:设置 10-15 门左右。4. 同一门课程:根据学科门类及专业差别,原则上应设置不同学时及内容。5.选修课:每门课程学分控制在 1-2 学分;综合素质培养类选修课程全校统一设置,分人文社科、自然科学、创新创业三类;鼓励各院系开设专业选修和跨学科选修课。6.第一学期原则上只开设必修与指定选修课。(五)周学时数4我校实行 40 分钟 1 学时,每周 5 天,共 45 学时供学
9、生学习,周时数以 2528 学时为宜。第一学期入学教育、军训 2 周,教学周为 17 周,考试 1 周;其余每学期 19 周,其中教学周为 17 周,考试 2 周。(六)学时学分要求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学分设定的最小单元为 0.5 学分。学分计算原则:素质基础课程模块每 16 学时计 1 学分,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模块每 18 学时计 1 学分(请以倍数标准设计课时) ;毕业实习每 1 周计 1 学分;体育、第二外语类课程 32 学时计 1学分;集中安排的理论及实践教学活动学分计算参照相关规定。选修课毕业学分要求:控制在该专业毕业总要求学分的 10-20%为宜。(七)实践教学各专业要适度调整、提
10、高实践教学的学分比例,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加强毕业实习各环节的监督管理。1.实践实习:包含各类实验、实训、见习、毕业实习等,其中毕业实习为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每 1 周计 1 学分。毕业实习时间设定原则:五年制不低于 52 周;四年制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专业不低于 46 周,其他专业不低于 32 周;管理学类不低于 26 周;三年制专科不低于 16 周。2.军事教育:军事训练于第一学年上学期集中进行,共 2 周,计 1 学分;军事理论教育另行安排。3.社会实践:每学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少于 2 周,安排至实习前一个学期,包括参加社会调查、社区援助、社区志愿服务、三下
11、乡(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4.劳动教育:在各学期分散安排进行,1 学期为 0.5 学分,各专业安排至实习前一个学期。(八)创新创业训练和素质拓展 学校在所有专业开设创新创业课程;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早接触专业,早接触科研,早接触社会实践;学校为学生参与专业见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创造条件,从课程建设、学生选课、成果认定、学分认定、灵活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举行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操作竞赛及各类学科竞赛。5(九)成绩考核和毕业要求1.成绩考核:分课程考试、阶段综合考试和毕业综合考试(毕业论文答辩) 。 课程考试包括在校学习期间所要求的所有必修课的考试与考查、选修课的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
12、种考核方式。阶段综合考试和毕业综合考试(毕业论文答辩)应根据各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设置,制定相关规定,按期组织进行。各专业要加大考试改革力度,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注重形成性评价,重视考试结果的分析与反馈。2.毕业要求:学生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分、各项综合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德育培养目标要求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准予毕业。四、组织程序和实施要求1.学校成立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领导小组,指导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2.教务处拟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南(讨论稿) ,发至相关部门征集意见;经再次修改后,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3.各二级学院由院长全面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成立专业人才培养
13、方案修订小组,由专业负责人任组长,直接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及管理工作。4.各专业负责人在课程设置中起主导作用,根据修订指南要求,组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小组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制定或调整、优化课程设置、实践教学体系、创新创业训练和素质拓展等,确定毕业要求。5.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小组根据修订指南要求,与相关承担课程教研室积极沟通,通过座谈会、专题研讨会或问卷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教学专家、一线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用人单位等的意见和建议,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提交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经院长审批后,报送教务处。6.教务处初步审核,向各院系反馈、充分交流意见后,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经校长审批,公布并予以执行。7.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小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关注专业发展趋势,搜集、整理教师、学生及用人单位等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与时俱进,6不断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本修订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 O 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