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018 年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巩固 2017 年全县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进一步深入排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假劣药品,扰乱药品正常流通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8 年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桂食药监办药流2018 9 号)精神,决定 继续在全 县范围内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一、工作任务此次整治的重点范围是城乡
2、结合部和行政村区域药店、诊所。各乡(镇)食药监所及各有关股室应结合 2018 年打击非法回收药品专项整治及日常监管风险管控情况,扩大整治范围,将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不规范、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低的药店和诊所纳入整治范围。整治的重点内容包括:(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2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
3、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6.超范围经营药品。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二)诊所整治重点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3.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三、整治人员安排及负责路线为
4、确保此次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 2 个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配合各乡(镇)所开展整治工作。人员安排及路线具体- 3 -如下:(一)第一组人员安排组 长:黄一乘副组长:黄海泉组 员:杨 南、李 辉、刘燕娜资料及联络员:刘威伶,联系电话:13657761717负责路线:平班镇、沙梨乡、隆或镇、介廷乡、克长乡、岩茶乡、桠杈镇及者保乡。司 机:阮 仁;车辆:桂 L7D101(二)第二组人员安排组 长:朱建新副组长:郭照云组 员:黄永利、李 锋、龙寿新、李 秀资料及联络员:李俐利,联系电话:19943116638负责路线:者浪乡、革步乡、天生桥镇、德峨镇、猪场乡、金钟山乡、蛇场乡。司 机:吴昌忠;车辆:桂
5、L7D1034、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食药监所及各股室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可结合年初工作计划、日常监督检查、GSP 跟踪检查 、药品专项检查以及药械案件稽查等工作同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同时,要积极配合督查人员完成本次监督检查工作。(二)严格检查,从严查处。对集中整治工作中查出- 4 -违法违规的药店、诊所,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从严从快查处;对符合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依法依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自治县卫生计生部
6、门;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三)加强沟通,密切协同。各乡(镇)及督查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有错不纠、有案不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加强与卫生计生、公安、社保等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集中整治合力。对重大、复杂或跨辖区的违法案件,应及时报告百色市局协调查处。(四)认真总结,确保实效。各检查组在实际检查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并认真对照本方案规定的检查重点内容及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表内容进行检查,同时要注意收集文字及图片记录等材料,及时进行归纳整理。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于 8 月30 日以前报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并在规定时间内汇总上报百色市局。- 5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隆 林 各 族 自 治 县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2018 年 8 月 1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