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