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市社保中心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作风效能建设,规范对中心工作人员作风效能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廉洁经办、依法经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务员法、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无锡市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对中心各部门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作风效能方面违反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纪律不严,作风不正,形象不良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中心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中心在编工作人员;(二)中心聘用工作人员。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一)批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