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1f498bbba54338fb13159292f19cd0d.pdf】第 1 頁,共 2 頁淡江大學學生請假規則90.05.09 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94.05.11 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5.12.01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95.11.21 室秘法字第 0950000055 號函公布96.03.23 室秘法字第0960000013號函公布96.10.19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6.11.07 室秘法字第 0960000044 號函公布98.04.24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8.05.12 室秘法字第 098000001
2、1 號函公布99.10.28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9.11.09 室秘法字第 0990000056 號函公布100.04.27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處會議修正通過100.05.13 室秘法字第 1000000024 號函公布100.10.21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100.11.12 處秘法字第 1000000018 號函公布101.10.24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101.11.19 處秘法字第 1010000091 號函公布103.10.17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103.11.05
3、處秘法字第1030000051號函公布107.04.26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107.05.16 處秘法字第1070000009號函公布第一條 學生請假,依本規則辦理之。第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課或不能參加規定之集會時,應依規定請假,請假別計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喪假、產假、流產假、陪產假、生理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等九種。第三條 請假請至學生線上請假系統申請,自行列印請假單(或證明聯),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於五日內將核准之請假單證明聯逕送各科任課教師備查。(不含例假日)一、申請各類假別之規定如下:(一)公假:須事先辦理,並檢附相關證明或有關單位簽證。(二)事假:
4、須事先辦理,二日以上者,須檢附家長或監護人及其他有力證明;本人結婚者,給予事假一週。(三)病假:二日以上者須檢附本校校醫證明或健保特約醫院(診所)之診斷證明書。(四)喪假:學生直系親屬死亡給假七日,兄弟姊妹給假三日,均須檢附死亡證明或相關文件辦理,並以關係人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可分次申請,如需續假或其他旁系親屬死亡時,則以事假論。(五)產假:須檢附醫院之生產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於分娩後,給假四十二日,應一次請畢。(不含例假日)(六)流產假:須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懷孕未足八週者得請假五日,足八週未足十二週者得請假七日,足十二週以上者得請假二十八日。(不含例假日)【c1f498bbba5433
5、8fb13159292f19cd0d.pdf】第 2 頁,共 2 頁(七)陪產假:須檢附具婚姻關係之配偶分娩證明,給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八)生理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九)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各該民族歲時祭儀日期放假一日。須檢附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政府機關所開具之證明文件。二、學生請假,非因不得已情形,不得託人代辦,除公假、事假應於事前辦理外,其他有特殊事故,不能預先請假者,須於請假結束次日起,五日內至請假系統登錄及列印,附繳證明文件,依准假權責,完成請假手續。(不含例假日)三、准假之權責,規定如下
6、:(一)一日以內:事、病假逕送生活輔導組核准,其餘假別由系教官核准。(蘭陽校園學生送任課老師、導師或系教官核准)(二)二至三日:由系教官核准。 (蘭陽校園由系主任或系教官核准)(三)四至五日:經系教官簽證,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 (蘭陽校園由系主任或院教官核准)(四)六至十四日:經系教官、導師(導師請假時,得由系主任代理) 、生活輔導組組長簽證後,由學生事務長核准。 (蘭陽校園由院長核准)(五)十五日以上:經系教官、導師、系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學生事務長簽證後,由行政副校長核准。 (蘭陽校園由校園主任核准)(六)以上假別依決行權責核准後,淡水校園與台北校園請假單送生活輔導組核章;蘭陽校園請假
7、單送行政聯合辦公室核章。第四條 考試期間確因下列特殊情形應檢附各項規定證件,該科考試結束三日內(得以郵戳為憑)辦理請假手續,請假單須先經任課老師簽可(任課老師為兼任者,或專任老師請假時,得由發聘系所主任代理) ,系教官、生活輔導組組長、教務處簽證後,由學生事務長核准,逾期一律不予補請假,補考期間一律不准請假。一、病假: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考試時,應檢附請假當日健保特約醫院(診所)蓋有關防及院長印章之診斷證明書。二、喪假:直系親屬喪亡須檢附死亡證明或有關文件。三、產假:須檢附醫院之生產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四、流產假:須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五、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假,並檢附具婚姻關係之配偶分娩證明。六、生理假:無需證明文件。七、事假:因重大事由,無法參加考試者,須檢附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八、已參加考試者,不得請假,除非考場病發,有校醫證明,否則請假無效。第五條 請假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如有虛構不實情事,其缺課以曠課論,並按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議處。第六條 未經請假者以曠課論,並依學則第六章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第七條 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