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肥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合肥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选办法和安徽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肥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合肥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市级奖项,分为综合工程奖和专项工程奖两个奖项,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另设工程技术创新奖
2、。综合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住宅与住宅小区、建筑工程标准设计等。专项工程包括岩土工程、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含钢结构) 、绿色建筑、建筑环境与设备、园林景观、建筑智能化、给排水、可再生能源、住宅产业化和建筑信息模型(BIM)等。第三条 合肥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次获奖总数,综合工程奖原则上不超过 20 个,专项工程奖原则上不超过10,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二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 15%和 30%,特殊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2第四条 合肥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第五条 合肥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原则。(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筑
3、等设计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符合国情;(二)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筑方针,以项目设计所体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工程设计的基本准则;(三)安全、节能、绿色、环保等重大要素是否在设计中充分体现;(四)鼓励原创,重点考虑自主创新力度;(五)不以工程规模、性质论高低;(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六条 受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合肥市建筑节能科技与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织合肥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每次评选的活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后,报合肥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 评选范围第七条 合肥市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以有关部门证明
4、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项目,地下工程竣工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设计、治理项目。第八条 合肥市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有关3部门竣工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 ,季节性生产的项目,还需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第九条 合肥市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一、经国家部委或行业协会、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二、申报的项目必须经正式发布并使用一年以上,且使用效果显著。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第十条 申报市优秀
5、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市强制性技术要求;采用突破国家及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本市的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基本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三、申报项目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较好地满足项目的功能要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技术创新,达到同类工程项目的先进水平;四、申报综合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如同时申报专4项工程勘察设
6、计奖,不得超过 2 个专项工程勘察设计奖。参评项目除因手续不全暂缓评选外,不得再次申报;五、申报市优秀工程勘察和优秀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 3 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获得三等奖以上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充分满足建筑的功能要求,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二、技术先进性达到国内同类设计先进或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性;三、设计创意和造型构思新颖别致,文化性、艺术性强,体现综合效果较好;四、内外空间尺度把握恰当,与环境景观结合自然融合;五、设计执行规范准确,没有违犯强制性规范条文。第十二条 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一
7、等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省内领先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 ,在设计理念、艺术价值,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突出成绩,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本市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二等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市内领先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 ,在设计理念、艺术价值,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显著成绩,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本市工程建设行业5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等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市内先进水平,在设计理念、艺术价值,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较高成绩,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本
8、市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第十三条 申报的技术文件应当齐全,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取得项目业主或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以及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合肥地区勘察设计单位(含中央、省直驻肥勘察设计企业)在市外或国外(境外)承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合肥地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合肥境内承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可按同等条件申报。第十五条 国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一家勘察设计单位牵头申报,申报须征得合作单
9、位同意,并提交一份对方同意文件并注明合作设计。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设计项目,凡由合肥地区勘察设计单位(含中央、省直驻肥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交一份对方同意文件,项目名称应注明中外合作设计。第十七条 专项工程获奖项目应有完整的企业应用标准体系,在工程项目中有比较成熟和成功运用的专有技术或6专利技术,为解决重大建设项目技术难题发挥了关键作用,并得到安全、有效的应用,且推广前景良好。第四章 申报及评选程序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奖项类别填写申报表,单位
10、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材料以及相关证明等。第十九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第二十条 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报合肥市建筑节能科技与勘察设计协会。第二十一条 协会组织成立合肥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专家委员会,根据参评项目情况,下设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以及有关专项工程等专业评审组。第二十二条 评选专家委员会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副组长组成,同时特邀市城乡建委和协会有关负责人参加。评选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事务工作。
11、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评审组专家人选在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人员)及 15 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优先选任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个别专业可由相关单位推荐,特殊专业可向市外聘请。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组专家专业按行业主要专业7配备。综合类勘察设计专业评审组人数为不少于 7 人的奇数,专项类勘察设计专业评审组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奇数,评审专家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 15 人的奇数。第二十五条 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一、预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递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二、初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本专业
12、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三、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对候选一等奖项目,评审委员应进行实地勘察或审阅报审单位录制的报审项目近期视频;四、公示。将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协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有异议的,合肥市建筑节能科技与勘察设计协会应进行调查,必要时,请专家现场查核、直至召开评委会复议;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召开协会会长扩大会议对合肥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进行审定。并将评选结果报送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3、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审定的合肥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由合肥市建筑节能科技与勘察设计协会公布。第五章 奖 惩8第二十七条 对获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向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颁发个人证书。第二十八条 对获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可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推荐上报参加由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组织的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第三十条 市优秀工程设计奖单项授奖人数:优秀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等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参加人员每
14、项不超过 10 人;优秀建筑工程设计标准的主要参加人员每项不超过 7 人;专项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参加人员每项不超过 5 人。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下届申报资格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评选专家必须坚持评选标准,公正、客观、严守评选规则和纪律,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凡获奖项目申报材料不再退回。未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在三个月内取回,逾期不再保留。9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节能科技与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合肥市建筑节能科技与勘察设计协会201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