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苏州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法学会课题研究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课题研究按时高质量完成,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发展,促进法治苏州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法学会课题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并重。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第三条 市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要解决的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本市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依法治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第四条 市法学会课题分为:年度课题、委托课题和合作课题。第五条 年度课题是市法学会每年面向本
2、市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立项的课题。由市法学会向各市(区)法学会、各分学科研究会、法律实务部门和有关专家等广泛征集年度课题选题,经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市法学会审定后,于每年一季度通过苏州长安网法学研究专页和有关媒体发布课题招标公告与课题指南。2年度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自选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由市法学会资助经费;青年课题是鼓励青年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由市法学会资助部分经费;自选课题经费自筹。第六条 委托课题是由省法学会、市委政法委或其他单位委托市法学会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第七条 合作课题是由本市有关单位资助研究经费,
3、按合作双方协议确定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由市法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第八条 市法学会课题申报条件: (一)课题申请人须为本市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二)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指导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课题主持人以外的成员须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并承担具体研究任务,课题组成员(含主持人)应不少于三人;(三)重点课题的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硕士学位,或担任法律实务部门处级以上职务;一般课题的申请人须具有中级职称或法学硕士学位,或法律实务部门科级以上职务;青年课题申请人须具有中级职称或法学硕士学3位,或法律实务部门科级以
4、上职务,且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四)重点课题应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课题组;(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六)课题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课题。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一)承担市法学会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二)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市级或市级以上相同研究内容课题的;(三)其他不适合申请的情形。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须填写苏州市法学会课题申请书和其他书面文件,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的课题申请,市法学会组织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课题题目审查和立项审查,经市法学会批准后立项。第十二条 课题的立项评审工作依照以下标准进行:(一)课
5、题研究方向正确,有明确的拟突破的研究难点,有清晰的研究思路,有科学的研究方法,有可行的设计论证方案;4(二)课题具有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有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创新见解,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课题组组成人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应的研究能力,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四)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第十三条 市法学会法学工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交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课题进行审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评审研究,提出立项建议。第十四条 立项建议经市法学会批准后,由市法学会书面告知课题申请人并向社会公
6、布。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立项的,不再另行通知。第四章 课题管理与督查第十五条 市法学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组必须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不得无故延期、随意改变课题项目名称和原定研究计划、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须向市法学会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5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期间,市法学会采取中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课题研究进展进行督促检查。课题主持人应当按照市法学会的要求接受检查。第十八条 中期督查一般于立项六个月后进行,督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
7、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课题组应当按照市法学会的要求按时报送中期研究成果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市法学会组织专家学者对中期研究成果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通知课题组。课题组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对课题研究作进一步的安排。第二十条 不定期抽查由市法学会视情况需要随时进行,抽查前 5 日通知相关课题组。课题主持人应与市法学会就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课题研究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第二十一条 年度课题的完成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他课题的完成期限根据情况确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得到市法学会批准。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不如期递交
8、研究成果等行为,市法学会将视情分别给予暂缓拨款、停止拨款、撤销课题、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课题申请资格等处理。受到处理的课题组成员,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市法学会课题。6第五章 经费核拨与使用第二十三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由市法学会给予一定的课题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在当年度课题招标公告中公布。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二)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三)会务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
9、会、座谈会等所发生的会务费;(四)印刷费:用于印制课题研究成果和相关材料;(五)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出差、调研等;(六)劳务费: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七)管理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 5%,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八)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7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 50%,课题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拨付经费:(一)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中期研究成果和结项研究成果的;(二)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三)结项研究成果被鉴定为不合格的。第二十八条
10、 委托课题的经费,由市法学会承担,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合作课题的经费,由资助方提供,按合作双方协议使用,并接受市法学会监督。第三十条 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或合作单位,应对市法学会立项的课题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六章 成果验收与转化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课题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课题成果的形式可以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第三十二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填写结项鉴定报告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合格后,连同最8终研究成果、不少于 1000 字的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报送市法学会鉴定,鉴定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第三十
11、三条 市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职称;(二)在所鉴定成果的相关领域已取得相应水平研究成果;(三)具有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四)不在被鉴定成果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任职;(五)不是被鉴定成果课题组成员。根据课题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具有较高研究能力的法律工作者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第三十四条 成果验收标准如下:(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二)对所研究的问题,掌握情况全面,原因分析透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论证充分;(三)报送结项材料符合要求。第三十五条 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9优秀:研究成果有重大
12、创新,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决策吸纳应用于实践或在 CSSCI 来源期刊发表,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良好: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合格:研究成果基本符合验收标准,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不合格:研究成果不符合验收标准,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第三十六条 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为通过鉴定验收,由市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证书,并拨付剩余资助经费。课题成果鉴定为“不合格”的,由市法学会向课题组下发修改通知书。课题组应当按照鉴定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市法学会作出“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
13、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后续资助经费不再拨付。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由市法学会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后续资助经费不再拨付。课题成果鉴定验收“不合格”的,其课题主持人在三年内不能再申请市法学会课题。10第三十七条 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的,市法学会可协助出版;自选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的,市法学会可酌情予以经费资助。年度课题成果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可予以再立项进行深化研究。第三十八条 结项课题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呈送时,均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 XXXX 年度苏州市法学会课题研究成果”标志。第三十九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发挥成果的社会效益。(一)市法学会建立优秀课题成果库,面向社会开放。(二)市法学会通过法治研究与参考、市内各新闻媒体及市法学会网站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市法学会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推动应用转化。(三)鼓励课题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党委、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宣传法学理论,弘扬法治精神,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服务。(四)提倡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支持和资助课题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