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伟佳伊尔兰安置房南侧地块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宁波市出让大榭岛建设用地的批复以及 2018 年度大榭开发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因滨海东路延伸及舟山路拓宽改造工程、伟佳地块安置房二期工程等建设,需要对伟佳伊尔兰安置房南侧地块的房屋实施拆迁。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宁波大榭开发区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拆迁范围拆迁范围为堍头村胡家、王家等自然村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村集体所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详见拆迁
2、范围红线图)。涉及住宅拆迁约 180 户,建筑面积约 3.24 万平方米,非住宅拆迁约 1 户,建筑面积约 0.1 万平方米。最终房屋拆迁户数与建筑面积以实际拆迁为准。二、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拆迁实施单位: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办事处三、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一)拆迁范围内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合法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2 -(二)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且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四、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一)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二)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合法取得宅
3、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的,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不予补偿安置。(三)未经批准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五、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一)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选择调产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安置。1、调产安置。调产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调产安置按照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50 平方米以内(含 250 平方米),拆一调一并结算差价的原则。(1)安置用房按每平方米 550 元,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2)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系钢混、砖混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 1
4、50%比例给予补偿;砖木、木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 300%比例给予补偿。- 3 -(3)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少安置的面积按照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每平方米 4300 元减去每平方米550 元给予补偿。(4)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在 1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结算,其余部分按安置用房交付时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结算。2、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是指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用房。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1)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每户最高不超过合法建筑面积250 平方米)的补偿资金,按照商品住宅平均
5、价格每平方米 4300元扣除每平方米 550 元确定。(2)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 250 平方米可安置面积的部分,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 150%比例给予补偿;砖木、木结构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 300%比例给予补偿。(3)按照上述第(1)、 (2)项补偿金额再增加 10%的拆迁补偿资金。(二)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安置,因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限制,不实行迁建安置。- 4 -1、拆迁非住宅用房,依照宁波大榭开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十条确定
6、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并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2、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等经济损失的,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六、安置用房的安排(一)安置地点:榭南安置房规划地块(二)安置房为期房,建筑高度、套型等以实际建造交付为准。(三)按照实际腾空时间次序统一分档抽签定位安置。七、过渡方式和期限(一)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如被拆迁人要求提供过渡用房的,按一户一套(套型按临时用房标准)提供,过渡用房地点为榭西过渡房或榭南平乐小区,拆迁人不再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 2 年期满后仍未能
7、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过渡用房外,自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再支付 300 元临时过渡补贴费,至安置用房交付后四个月止,同时被拆迁人应将过渡用房腾空移交给拆迁人;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的,拆迁人按实际常住人口每人每月 300元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临时过渡补贴费发放时间从被拆迁人- 5 -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用房交付后四个月止。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 2 年期满后仍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外,自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再增加 300 元临时过渡补贴费。(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 6 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按实际常住人口每人每月 300 元计算。(三)外籍户不
8、享受临时过渡补贴费,但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 2 年期满后仍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户每月 300 元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四)无房户不享受临时过渡补贴费,但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房屋腾空之日起 2 年期满后仍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实际常住人口每人每月 300 元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八、搬迁期限从本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止。被拆迁人应在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移交给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在拆迁人补偿给被拆迁人后,旧料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不得拆除、损坏房屋及附属物。九、奖励措施根据实施意见第 22 条的规
9、定,结合地块拆迁实际,对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提前完成房屋腾空的给予以下奖励:(一)按照被拆迁人户实际常住人口、可安置面积等情况给予综合奖励费,外籍户按每户 1 人计算奖励费。- 6 -(二)按照被拆迁人户子女年龄、家庭结构等情况给予适当扩档安置面积奖励。(三)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除 10 平方米的靠档面积外,再给予 18 平方米购房面积扩档奖励,按每平方米 2150 元结算。(四)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本拆迁实施方案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第(1)、 (2)项补偿金额再给予增加 10%拆迁补偿资金的奖励。(五)被拆迁人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家庭分户条件的,安置标准参照拆迁
10、实施方案。十、补偿安置资金的预算和落实本项目约计拆迁补偿安置预算资金 16400 万元,由区财政安排提供,根据拆迁工作进度分期打入专户储存。十一、救济途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二、其他事项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条例、 细则、 宁波大榭开- 7 -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甬榭管20071 号)、 宁波大榭开 发区管委会关于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的通知(甬榭管2015 14 号)、 关于公布宁波大榭开发区 2017 年度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通知(甬榭价20171 号)等有关 规 定执行。宁波大榭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018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