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村镇旧圩社区居民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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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村镇旧圩社区居民公约(2017 年 5 月 18 日第六届旧圩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社区整体功能,凝聚社区力量,推动社区发展,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构建平安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在社区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必须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由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条 镇和社区行政服务站应对社区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2、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自觉配合镇和社区行政服务站开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第二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第四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本居住地区居民组成。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社区设居民代表 75 名,其中,户籍居民代表 71 名,非户籍居民代表 4 名,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户籍居民代表和非户籍居民代表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居民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时,从原居民小组中补选

3、产生。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决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 ;(二)对涉及全体居民和驻区单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和共同关心的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对动员社区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有关事宜进行民主议事;(三)听取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向镇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四)民主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第七条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一)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一年召开一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会议

4、,会议有效;决定事项,须经过半数以上的到会代表同意才能通过。(二)会议议事程序: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把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告知全体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居民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居民意见,修正议案;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再由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发言) ,然后集中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并当场宣读,并完整做好会议记录。(三)居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其内容涉及社区居民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居民都有自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第八条 居民代表享有下列职权:(一)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居民的意愿参与议事和行使表决权;(二)有了解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

5、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社区居民事务管理情况的权利;(三)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上的发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四)依法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管理工作。第九条 居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居民公约 ;(二)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长做好与本社区有关的各项工作;(三)实行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按照地域原则合理安排居民代表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每月密切联系居民,热心为居民服务,真实反映联系户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四)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社区自治事务。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

6、会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非本市户籍委员共 6 人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依照政府统一部署按时进行换届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其标准由区、镇政府确定。第十三条 社区居

7、民委员会的办公费由区、镇财政按有关规定下拨,专款专用。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三)组织引导居民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

8、属、团结互助;提倡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四)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开展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五)为了保证居民在建房时,不影响邻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建房人需在办理建房手续的同时,到居委会“国土城建”服务窗口,签订陈村镇旧圩社区居民建房保洁协议 ,每宗交纳按金 2000 元。在拆、建房期间,要按照居委会国土员、居民小组和美城办划定地点,占地面积约为 10 平方米,用于堆放建筑材料,做好围蔽措施,并及时进行清运,否则将按协

9、议条款进行处理。(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本社区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七)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八)按照居民自愿原则筹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九)向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五项制度:(一)社区联席会议制度。社区联席会议是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内知名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代表、居民代表组成。社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召集。社区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社区力量,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

10、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区。(二)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季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同时,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审议。(三)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布栏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居务至少每季度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每月公布一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工作时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四)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民委

11、员会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程序、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检查和监督。(五)民主评议制度。社区应设立由 5 人组成的居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 1 名,由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其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同。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居务公开情况,每年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下伸组织,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分设 4 个居民小

12、组。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 1人,由居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社区居民委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小组长职责:(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教育社区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2)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组织本小组居民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3)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及时收集和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居民公约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

13、实施,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陈村镇旧圩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二 一七年五月十八日第六届三次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结合本社区实际,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本章程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社区居民代表监督执行。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的行为规范,本社区居民和辖区内的流动育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社区成立由社区党委书记任组长,两委干部任成员的计划

14、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部署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第四条 本社区成立由党委书记组成的计划生育协会,并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动员广大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相协调。第五条 社区居民有权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权监督社区干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第六条 居委会免费向本社区居民及辖区内的流动育龄人员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知识,积极开展“婚育

15、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举办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保健讲座。第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本社区居民及辖区内居住的流动人口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 居委会有义务向社区居民及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提供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第九条 居委会免费提供社区居民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必要的服务;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第十条 社区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 30 日内告知居委会,并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怀孕生育的,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手续。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十一条

16、 本社区外出工作、生活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告知居委会流出后的居住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第十二条 出租(借)房屋给流动育龄人员居住的屋主(包括房屋代管人) ,应当与居委会签订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计生、卫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履行有关管理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 房屋的出租(借)人不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居委会提交镇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和处理。第十四条 对超生人员,五年内不得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评为先进。第十五条 社区对检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经查证属实并落实相关措施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居民代表会议负责修改;居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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