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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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导则(试行)1总则1.1 为统一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城乡规 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闽建规201212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的受理、审查和 审批。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主要人员)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 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 审查

2、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2程序和时限2.1 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2为方便企业,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需要核对的申请材料原2件由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对,但下列情况除外: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由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2.3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 不计入审批时限。2.4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 全国规

3、划编制单位信息系 统” 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3申请材料要求3.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1.1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1.2 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3.2 许可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3.3材料格式要求3.3.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应由“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 生成打印,企 业在提交书面申请 材料的同时,同步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3.3 2 3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

4、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3.3.3 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3.3.4 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3.4 企业陈述材料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但不能增减或更换人员、业绩等申请材料。4 申请材料清单4.1企业申请丙级、乙级资质申请4.1.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4.1.2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申请

5、资质升级的);4.1.3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4.1.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 职称 证书等;4.1.5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的身份证、毕业证、社保证明复印件,官网中无法 查询 的人员职称证,上述材料除身份证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应有原评审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44.1.6资质升级的需提交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合同及编制成果文件;4.1.7技术装备的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含出租方购置发票)和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含出租方产权证)等证明材料。4.2企业重组、合

6、并、分立的,参照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4.2.1可简化审批手续的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4.2.2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

7、,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7、申请相应资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55申报材料审查5.1 审查方式5.1.1许可机关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和函询工作,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5.1.2 企业申请资质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其申请、给予警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申

8、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5.2 注册资本:不考核注册资本金。5.3 核准资质等级及年限:对于初次申请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原则上核准丙级资质, 对于确需初次核准乙级资质的,需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取得资质满 2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5.4注册规划师数量认定:5.4.1高、中级技术职称规划专业人员同时又是注册规划师的可以重复计算;5.4.2注册规划师不可以替代中级规划专业人员;5.5城市规划专业人员认定:具有中级(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相当于中级(高级)规划专业人员:5.1.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5.1.2.技术职称证

9、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镇)规划”、“ 城乡规划”、“ 规划设计”的人员;5.1.3.具有本科以上城市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65.1.4.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5.6专业技术人员认定:是指获得社会化评价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含我省人事行政部门颁发闽G、闽Z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中央直属单位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等,不含非公有制、乡镇企业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时, 讲师 、助理研究员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教授和副教授、研究员和副研究员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5.7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

10、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5.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5.8.1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

11、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5.8.2初次申请规划编制资质的,考核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缴费期限为企业申请资质前3个月(含当月)中的一个月,如企业8月份申请资质, 5月至 8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均可认定。5.8.3申请规划编制资质升级的,考核申请资质前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如企业8月份申请资质,则2月至8月间连续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均可认定。5.8.4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城乡规划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7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5.8.5对于未改制的事业编制单位申请资质的,在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出具证明函后,其事业社保人员即予以认可,不要求此类人员提供社保证明。5.8.6专业技术人员60周岁以上的不考核社保证明,但需考核与企业依法签定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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