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资金分配办法为规范以工代赈资金分配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1、分配范围和原则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分配范围为 36 个国定贫困县,示范工程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分配范围为燕山-太行山、吕梁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涉及我省的 21 个国定贫困县,省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分配范围为 22 个省定贫困县。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示范工程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重点向国定贫困县中的深度贫困县倾斜,向深度贫困县分配资金量不低于总量的 30%。上述资金统称为以工代赈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切块直接下达到有关贫
2、困县。 二、分配因素和权重及计算方法(1)分配因素和权重以工代赈资金分配采用贫困县贫困人口规模(A) 、贫困村个数(B) 、计划减贫人口任务(C) 、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D)四个因素,权重占比分别为 40:30:20:10。(2)计算方法A=某县贫困人口规模数投资范围涉及贫困县贫困人口规模总数B=某县贫困村个数投资范围涉及贫困县贫困村总数C=某县计划减贫人口任务数投资范围涉及贫困县计划减贫人口任务总数D=(全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某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各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之和某县分配资金数=分配资金总量(A40%+B30%+C20%+D10%)(四)因素数据采集转发分解年度以工代赈资金计划时,各分配因素数据采用省扶贫办上年度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方案所采用的相关数据。三、资金使用与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执行。四、附则(一)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及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本办法保持不变。(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有关规定,从其规定。(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