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肥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审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合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县、人才强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培养青少年科技创新精神,提高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肥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以下简称“县长奖” ) ,是肥东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第三条 “县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县长奖”每年度评选表彰一次,每年表彰人数不超过 10 人。第五条 县政府对“县长奖”获得者授予县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并奖励 3000 元;对获奖者的科技
2、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 1000 元;对所在单位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第六条 “县长奖”的奖励及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独立项目预算,专款专用。第七条 “县长奖”的评选对象为全县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学生) 。第八条 “县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2 (一)热爱祖国,热爱科学,有远大理想和创新精神。(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八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下同) ;2.安徽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3.合肥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以上;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三
3、等奖以上;5.国家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三等奖以上;6.肥东县主办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以上条件,以最高奖项申报。第九条 参评项目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度的 9 月 1 日至当年的 8 月 31 日止。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实践活动、科技创意、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青少年科技模型均不纳入申报范围。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并由该项目第一作者申报,往届已获奖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十条 成立肥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委会,负责“县长奖”评审工作。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联系科协负责同志
4、担任,县政府办、教体局、科协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县科协分管副主席任办公室主任,办公 3 地点在县科协,负责候选人初审和“县长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候选人须撰写一篇参加科技活动的心得体会,同时填写肥东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候选人申报表 (附件 1) ,报评委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推荐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由评委会对候选人集中逐一评审,提出“县长奖”提名人选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7 天。第十三条 “县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在评选活动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的候选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立即终止其参评资格;获奖者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由评审委员会报县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在新闻媒体通报。第十四条 本评审办法由县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