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引进中小学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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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州市引进中小学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办法为吸引更多的优秀青年教育人才来榕任教,加快我市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福州市中小学教育办学水平,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优秀人才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430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就福州市引进中小学优秀青年教育人才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对象及条件要求1、年龄在 40 周岁及以下,近五年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师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2、年龄在 40 周岁及以下,近五年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奥林匹克竞赛( 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金、银、铜牌获得者指导教师(位次前两名)。3、年龄在

2、40 周岁及以下,具有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4、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下,具有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生。5、年龄在 30 周岁及以下、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大学应届普通全日制本科免费师范生。二、引进办法1、对第 1、2、3 类优秀青年教育人才采取直接面试考核的招聘方式予以引进。2、对第 4 类优秀青年教育人才采取发布招聘信息、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人才招聘会、通过面试考核择优聘用。3、对第 5 类优秀青年教育人才按省里相关规定予以招聘。引进优秀青年教育人才实行服务期制度,服务期六年。三、奖励政策1、对引进的第 1、

3、2 类优秀青年教育人才给予发放奖励金 20 万元奖励,试用期满合格后分 5 年等额发放。首聘时可不占学校岗位直接聘任。2、对引进的第 3 类优秀青年教育人才给予发放奖励金 10 万元奖励,试用期满合格后分 5 年等额发放。其中,经认定纳入福州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给予 30 万元人才配套补助,试用期满合格后分 3 年等额发放。3、对引进的的第 4、5 类优秀青年教育人才试用期满合格后给予发放奖励金 3 万元奖励。服务期内年度考核称职以下档次或中途解约、解聘的,应退回已发放的奖励金。四、其它1、引进优秀教育人才奖励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教育部门人才经费专项列支。2、各县 (市) 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奖励政策基础上适当调整增设奖励项目、提高奖励金标准。3、引进人才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 、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关于进一步鼓励应届博士研究生来榕工作的若干措施等省市人才政策,经认定后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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