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资格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资格条件(1)2016 年度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 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 ,总资产 120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等值货币) ,净资产 44.8 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 ; (2)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2016 年末资产负债率不大于 68%;近三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
2、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最近三个财务年度是指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以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依据文件,下同)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资格条件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 2016 年度(2016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 35%(即人民币 44.8 亿元)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资格条件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广东省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广东
3、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行贿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行贿犯罪而被判刑的行为。(此处的近三年是指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开具时间的前三年,须提供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有效)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资格条件(1)近十年(2007 年 7 月 1 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独立承担过(建成或在建)不少于 2 项,每项里程不少于 60Km 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近五年(2012 年 7 月 1 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独立承担过 2 项,每项里程不少于 60Km 高速公路项目的运营管理;(2)投标人近十年内曾获政府授予的经营性公路项目投资而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履约,被终止合同的,不得参与本次投资人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收费期限: 50 分投融资能力: 15 分资金筹措方案: 10 分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 15 分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3 分项目建设方案: 4 分项目运营、移交方案: 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