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市管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名称办事指南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审批范围 全市范围内由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审批条件1.民办学校名称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2.民办学校名称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命名规定。申报材料1市管民办学校名称变更请示(原件2份)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同意学校名称变更的决议 (原件:2 份) ;3原学校章程(原件 1 份)、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以及章程核准表(原件:3 份);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5.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申请变更学校法人代表的,须持
2、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 。如变更后的学校名称涉及到专业变化,增加了新的专业类别,如“XXX 文化培训学校”变更为“XXX 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除提供以上1-5 条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学校新增专业申请表(原件:3 份);2新增专业教学计划(原件:2 份);3新增专业任课教师情况一览表 (原件:2 份);4新增专业任课教师学历证书、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书、不在职证明(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 。申办流程1 .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民办学校登录http:/ 受理审查决定是否收费 否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14 个工作日办理地点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 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教育局窗口咨询电话 85916314、85916335-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