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艺术专业一级作曲资格条件及相关规定评审标准:艺术专业一级作曲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作曲专业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作曲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独立创作高质量的新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深入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 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艺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
2、音乐创作的艺术专业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 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职称(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 1 年申报。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 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二级作曲资格后,从事作曲工作满 3 年以上。2、取消破格申报。3、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 8 月 31 日。第四条 外语条件根据粤人发2007120 号文规定,外语免试。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根据粤
3、人发2005177 号文规定,计算机免试。第六条 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1、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作曲技巧和很深的艺术造诣,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作曲任务,在联合作曲中发挥主导作用。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大型新作品 3 部,或大中型各 2部,或大型 1 部、中型 2 部和小型 10 个。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中,有 2 部大型,或 1 部大型和 2 部中型,或 2 部中型和 3 个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 5 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 8 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 10 场以上。其余作品也由专业
4、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 1 部或二等奖 2 部。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 2 部。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 2 部或二等奖 3 部。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作曲一等奖 3 部。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注: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 12 天或 72 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 3 天或 18 学时)。第九条 论文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本专业的学术专著、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独立撰写专著 1 部;2、独立撰写学术论文 3 篇以上。第十条 附则1、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艺术专业一级作曲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2、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