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基础教育优秀人才引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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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引 进和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人 才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满 足 我 区 基础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对 优 秀 人 才 的 迫 切 需 求 ,大 力 提 升 区 域 教育 综 合 水 平 和 教 育 竞 争 力 ,根 据 中 共 广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广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事 业 单 位 引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短 缺 专 业 人 才 办 法 的 通 知 (穗 人 社 发201525 号 )和 广 州 市 增

2、 城 区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于 印 发 增 城 区 2017 年 人 才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增 人 才 办通 20173 号 )的 要 求 ,围 绕 我 区 建 设 现 代 化 中 等 规 模 生 态之 城 的 目 标 定 位 ,结 合 我 区 教 育 发 展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基 础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主 要 包 括 公 办小 学 、公 办 普 通 初 中 和 公 办 普 通 高 中 ;办 法 所 指 的 基 础 教育 优 秀 人 才 ,是 指 在 小 学 、普 通 中 学 等 教 育 领 域

3、具 有 丰 富教 学 、教 研 或 管 理 经 验 的 优 秀 人 才 。第 三 条 引 进 的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人 事 调 动 和 入 编 手 续 ,纳 入 我 区 教 育 系 统 事 业 编 制 和 人 事管 理 。第 四 条 坚 持 立 足 实 际 ,力 争 到 2020 年 ,引 进 100 名 2 左 右 德 才 兼 备 、能 力 突 出 、业 绩 出 色 、业 内 认 可 的 名 校 长 、名 教 师 和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简 称 “百 名 优 才 引 进 计 划 ”),为 我区 教 育 发 展 奠 定 人 才 基 础 。第 二

4、 章 引 进 的 对 象 及 条 件第 五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的 对 象 主 要 分为 三 类 :名 校 长 、名 教 师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第 六 条 引 进 的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应 当 首 先 具 备 以 下基 本 条 件 :(一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国 家 ,热爱 教 育 事 业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二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其 品 德 、能 力 、业 绩 、综 合素 养 及 个 人 魅 力 得 到 业

5、内 认 可 ;(三 )引 进 的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应 符 合 广 州 市 人 口 准 入条 件 ,对 特 别 优 秀 的 可 适 当 放 宽 年 龄 要 求 。第 七 条 引 进 的 名 校 长 分 杰 出 名 校 长 和 名 校 长 两 类 ,需具 备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具 有 副 高 及 以 上 职 称 ,有 先 进 的 教育 思 想 和 丰 富 的 办 学 经 验 ,50 周 岁 以 下 (特 别 优 秀 的 可 适当 放 宽 ),有 正 常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身 体 条 件 、身 心 健 康 ;(一 )杰 出 名 校 长 的 范 围 包 括 :(1

6、)省 (部 )级 以 上 学 科 带 头 人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3 专 家 、全 国 杰 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称 号 获 得 者 、省 级 以 上 “特 支计 划 ”优 秀 人 才 ;(2)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校 长 ,或 国 家 级 名 校 长 ;(3)副 省 级 城 市 以 上 杰 出 专 家 、优 秀 专 家 、青 年 后 备 人才 等 称 号 ,高 层 次 人 才 证 书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证 书 获 得 者 ;(4)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的 成 果 主 持 人 ;(5)在 学 科

7、 、教 学 、教 研 等 专 业 领 域 内 处 于 国 内 领 先 水平 、在 全 国 或 国 际 上 具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国 内 外 优 秀 人 才 。(二 )名 校 长 的 范 围 包 括 :(1)由 地 级 市 以 上 政 府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名 校 长 ;(2)任 校 长 期 间 具 有 良 好 的 办 学 业 绩 、在 当 地 同 类 学 校中 有 示 范 作 用 的 优 秀 校 长 ;(3)知 名 学 校 的 校 级 领 导 。第 八 条 引 进 的 名 教 师 需 有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具 有 副 高及 以 上 职 称 ;男 45 周

8、 岁 以 下 ,女 40 周 岁 以 下 ,身 心 健 康 ,范 围 包 括 :(一 )由 地 级 市 以 上 政 府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名 教 师 ;(二 )地 级 市 以 上 学 科 带 头 人 ;(三 )具 有 正 高 级 职 称 的 教 师 ;(四 )特 级 教 师 或 全 国 优 秀 教 师 获 得 者 ; 4 (五 )实 行 首 席 教 师 制 地 区 的 区 (县 )以 上 首 席 教 师 。第 九 条 引 进 的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需 取 得 全 日 制 省 属 以 上师 范 类 院 校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教 育 部 直 属 师 范 类 院 校

9、 、国 家985、211 院 校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35 周 岁 以 下 ,有 中 小 学 一 级教 师 以 上 职 称 ,身 心 健 康 ,范 围 包 括 :(一 )由 地 级 市 以 上 政 府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骨 干 教师 或 名 班 主 任 ;(二 )多 次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省 以 上 学 科 奥 林 匹 克 、体 育 、艺 术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获 得 前 三 名 或 一 等 奖 以 上 者 ;(三 )获 得 地 级 市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以 上 的 教 学 成果 主 持 人 ;(四 )教 学 实 践 能 力 强

10、、教 育 教 学 实 绩 突 出 、具 有 较 强的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能 力 的 教 坛 新 秀 ;(五 )地 级 市 以 上 基 础 教 育 百 千 万 人 才 培 养 工 程 培 养 对象 或 青 蓝 工 程 培 养 对 象 。第 三 章 引 进 的 方 法 及 程 序第 十 条 成 立 增 城 区 教 育 系 统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筹 负 责 教 育 系 统 “百 名 优 才 引 进 计 划 ”的 组 织 领 导 ,并 负责 引 进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实 施 。第 十 一 条 区 教 育 局 按 照 年 度 引 进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11、 5 的 实 际 需 求 ,将 引 进 计 划 报 区 编 办 、区 人 社 局 等 部 门 备 案批 准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引 进 所 需 资 金 由 区 财 政 承 担 ,区教 育 局 根 据 实 际 制 定 当 年 引 进 名 校 长 、名 教 师 和 青 年 骨 干教 师 的 计 划 和 经 费 报 区 财 政 局 ,并 由 区 教 育 局 将 基 础 教 育优 秀 人 才 引 进 所 需 资 金 纳 入 单 位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第 十 二 条 由 区 教 育 局 建 立 专 门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专 家 委员 会 由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12、专 家 构 成 ,一 般 成 员 不 少 于 6 人 ,具体 负 责 对 拟 引 进 的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的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考 核认 定 。区 教 育 局 同 时 建 立 和 完 善 专 家 委 员 会 管 理 制 度 ,明确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法 律 责 任 ,严 肃 人 才 引 进 的 工作 程 序 和 工 作 方 法 ,确 保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名 单 确 立 后 ,报 区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引 进 的 程 序 :(一

13、)发 布 公 告 。由 区 教 育 局 根 据 当 年 引 进 名 校 长 名 教师 的 实 际 需 要 ,制 定 方 案 及 公 告 ,经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局 同 意 后 发 布 公 告 。(二 )接 受 报 名 。区 教 育 局 根 据 公 告 要 求 接 受 个 人 报 名 ,报 名 者 须 按 公 告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资 格 材 料 。(三 )组 织 面 试 和 考 核 。由 专 家 委 员 会 对 候 选 人 进 行 面试 ,对 候 选 人 的 个 人 资 历 、教 育 教 学 经 验 、教 育 管 理 经 验 、科 研 能 力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14、。获 得 专 家 委 员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6 专 家 同 意 引 进 的 报 名 者 视 为 通 过 面 试 考 核 。(四 )研 究 确 定 。区 教 育 局 党 委 对 候 选 人 选 进 行 研 究 ,同 意 后 视 为 确 定 引 进 的 对 象 。(五 )体 检 、公 示 和 聘 用 。对 拟 引 进 的 优 秀 人 才 进 行 体检 和 公 示 ,待 体 检 和 公 示 合 格 后 ,由 区 教 育 局 向 区 人 力 资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申 报 办 理 入 编 及 岗 位 聘 用 备 案 等 手 续 。第 四 章 薪 酬 待 遇 及 福 利 保 障第 十 四

15、 条 引 进 的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可 享 受 的 薪 酬 待遇 及 福 利 保 障 :(一 )补 贴 、住 房 及 其 他 待 遇1.对 于 引 进 的 杰 出 名 校 长 :(1)最 高 可 享 受 税 后 200 万 元 的 安 家 补 贴 ;(2)人 才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在 本 区 无 自 有 产 权 住 房的 ,可 按 每 月 5000 元 的 标 准 领 取 5 年 的 租 房 补 贴 ,并 同 时可 以 向 政 府 申 请 以 市 场 价 租 赁 过 渡 性 住 房 ;(3)配 偶 就 业 、未 成 年 子 女 入 学 、户 籍 办 理 等 事

16、 宜 ,由用 人 单 位 按 照 人 才 引 进 有 关 政 策 协 助 解 决 。2.对 于 引 进 的 名 校 长 :(1)最 高 可 享 受 税 后 100 万 元 的 安 家 补 贴 ;(2)人 才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在 本 区 无 自 有 产 权 住 房 7 的 ,可 按 每 月 4000 元 的 标 准 领 取 5 年 的 租 房 补 贴 ,并 同 时可 以 向 政 府 申 请 以 市 场 价 租 赁 过 渡 性 住 房 ; (3)配 偶 就 业 、未 成 年 子 女 入 学 、户 籍 办 理 等 事 宜 ,由用 人 单 位 按 照 人 才 引 进 有 关 政

17、策 协 助 解 决 。3.对 于 引 进 的 名 教 师 :(1)最 高 可 享 受 税 后 50 万 元 的 安 家 补 贴 ;(2)人 才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在 本 区 无 自 有 产 权 住 房的 ,可 按 每 月 3000 元 的 标 准 领 取 3 年 的 租 房 补 贴 ,并 同 时可 以 向 政 府 申 请 以 市 场 价 租 赁 过 渡 性 住 房 ;(3)配 偶 就 业 、未 成 年 子 女 入 学 、户 籍 办 理 等 事 宜 ,由用 人 单 位 按 照 人 才 引 进 有 关 政 策 协 助 解 决 。4.对 于 引 进 的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

18、(1)最 高 可 享 受 税 后 20 万 元 的 安 家 补 贴 ;(2)人 才 及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在 本 区 无 自 有 产 权 住 房的 ,可 按 每 月 2500 元 的 标 准 领 取 2 年 的 租 房 补 贴 ,并 同 时可 以 向 政 府 申 请 以 市 场 价 租 赁 过 渡 性 住 房 ; (3)配 偶 就 业 、未 成 年 子 女 入 学 、户 籍 办 理 等 事 宜 ,由用 人 单 位 按 照 人 才 引 进 有 关 政 策 协 助 解 决 。(二 )试 用 期 考 核对 引 进 的 杰 出 名 校 长 、名 校 长 、名 教 师 和 青 年 骨 干

19、 教师 实 施 试 用 期 考 核 制 度 ,试 用 期 年 限 为 一 年 ,试 用 期 内 其安 家 补 贴 、住 房 政 策 、工 资 待 遇 等 基 本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具 体 8 考 核 办 法 由 区 教 育 局 另 行 制 定 。(三 )岗 位 聘 用引 进 的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在 第 一 个 5 年 聘 期 内 ,其 岗位 聘 用 按 不 低 于 本 人 职 称 对 应 岗 位 层 级 进 行 聘 用 ,享 受 相应 聘 用 岗 位 的 工 资 待 遇 。引 进 的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的 聘 用岗 位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20、保 障 局 在 教 育 系 统 岗 位 总 量 中 统筹 解 决 。(四 )优 先 培 养1.支 持 引 进 的 名 校 长 、名 教 师 分 别 设 立 名 校 长 工 作 室和 名 教 师 工 作 室 。在 引 进 的 前 3 年 工 作 期 内 ,名 校 长 工 作室 每 年 考 核 达 标 后 可 享 受 不 少 于 5 万 的 经 费 支 持 ,名 教 师工 作 室 每 年 考 核 达 标 后 可 享 受 不 少 于 2 万 元 的 经 费 支 持 。2.将 引 进 的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纳 入 区 教 育 系 统 后 备 干 部 培养 ,为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提 供 成

21、 长 的 平 台 。第 四 章 管 理 考 核第 十 五 条 引 进 的 名 校 长 、名 教 师 和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应 与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签 订 5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协 议 。安 家 补 贴 根 据 第十 三 条 所 规 定 的 相 应 金 额 分 5 年 等 额 发 放 。不 满 5 年 因 个人 原 因 要 求 调 离 我 区 基 础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的 ,停 止 享 受 相 应待 遇 ,并 按 50%的 比 例 追 缴 其 已 享 受 的 安 家 补 助 和 租 房 补 9 贴 等 福 利 待 遇 。第 十 六 条 对 引 进 的 名 校 长 、名 教

22、 师 和 青 年 骨 干 教 师实 施 任 期 目 标 考 核 制 度 。在 引 进 的 前 5 年 内 ,主 管 部 门 对引 进 的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实 行 跟 踪 考 核 ,对 不 履 行 工 作 职责 、工 作 承 诺 ,考 核 不 达 标 者 ,经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取 消 其 获得 的 人 才 资 格 ,停 止 提 供 相 应 的 优 惠 政 策 待 遇 ,并 由 教 育部 门 重 新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其 待 遇 按 照 调 整 后 岗 位 的 有 关 政策 执 行 。任 期 目 标 考 核 达 标 的 ,可 继 续 履 任 ,其 工 资 待 遇

23、保持 不 变 。具 体 配 套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由 教 育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七 条 拟 引 进 人 员 伪 造 、涂 改 证 件 、证 明 或 以 其 他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引 进 资 格 的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引 进 资 格 ;已聘 用 的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取 消 住 房 待 遇 ,追 回 已 发 放 的 安家 补 贴 ,并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法 律 责 任 。对 在 任 期 内 违 规 违 纪的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处 理 ,情 节 严重 的 或 涉 嫌 违 法 的 ,取 消 其

24、人 才 引 进 待 遇 并 追 缴 其 已 享 受的 全 部 福 利 待 遇 。第 五 章 附 则第 十 八 条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基 础 教 育 优 秀人 才 引 进 和 管 理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0 第 十 九 条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各 司 其 职 ,认 真 做 好 人 才 引 进工 作 。区 教 育 局 负 责 牵 头 组 织 开 展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引 进和 管 理 工 作 ,区 人 力 资 源

25、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才 引 进 岗 位 待 遇 的 落 实 工 作 ,区 编 办 负 责 做 好 编 制 落 实 工作 ,区 财 政 局 负 责 将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的 相 关 经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落 实 经 费 保 障 。第 二 十 条 我 区 引 进 的 基 础 教 育 优 秀 人 才 可 同 时 申 请享 受 我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所 有 的 基 本 荣 誉 、奖 励 和 福 利 。教 育系 统 引 进 的 优 秀 人 才 按 本 办 法 所 享 受 的 福 利 待 遇 若 与 广州 市 增 城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评 选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中 我 区 高 层次 人 才 享 受 的 福 利 待 遇 有 异 的 ,按 照 “从 高 不 重 复 ”的 原 则执 行 。本 办 法 由 增 城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增 城 区 教育 局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5 年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依 据 变 化 或 者 有 效 期 届 满 ,根 据 实 施 情 况 依 法评 估 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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