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书(任务书)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因故未能按合同书(任务书)组织实施,无法完成合同书(任务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按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各科技计划(专项)另有项目验收相关规定的,按专
2、项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实施情况、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等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 4 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保证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2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主持验收。项目验收主要采用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三种方式。(一)会议验收。指主持验收单位通过组织专家召开专门会议的方式,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二)现场验收。指由主持验收单位根据任务书要求,组织有关专家
3、进行实地核查后,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三)材料验收。指立项金额小于 10 万元(含)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后,可不需项目单位汇报,由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审核书面材料、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如专家组审核后发现材料验收难以做出验收结论的,可转为会议或现场验收。第六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实行专家组负责制。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5 人,设专家组长 1 名,由同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和至少 1 名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在半数以上。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 2 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
4、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第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主要是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专家库的注册专家,以一线科研人员为主。3原则上主持项目验收单位应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在专家库中选取确定专家组成员,合理控制同一专家参加省级科技项目验收的频次。必要时,也可以选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或省外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第八条 项目验收专家遴选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具有该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经济发展状况,了解国
5、家和省的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第九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一)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验收要求;(二)严格对照项目任务书,核实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三)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验收工作;(四)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的研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的验收资料。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 第三章 项目验收程序4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 3 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
6、报省科技厅;提前完成任务书约定指标的项目,可向省科技厅申请提前验收。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3 个月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主持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予以退回,并将审查意见告知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重新办理验收申请。第十二条 省财政科技拨款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 50 万元),在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经费审计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同时提供以下
7、材料(有关表格等材料可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任务书;(三)项目总结(报告);(四)经费使用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账;(五)附件:1.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的佐证材料及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等;2.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参看本办法第十二条)或项目经费专5项支出明细帐和主要发票等相关财务佐证材料;3.部分项目须按要求提供科技报告;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材料受理。由省科技厅发布验收通知或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 3 个月内,主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组织验收;(二)组织验收。省科技厅
8、或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专项验收要求,选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或材料验收的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委托服务机构验收的,服务机构应按要求组织验收及提交验收报告,报省科技厅;(三)整理归档。组织项目验收单位应将专家验收意见原件及项目材料留存并分类归档存放;委托验收的项目,服务机构应移交以上项目验收材料至省科技厅。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论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第十七条 不通过验收。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一)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6和任务;
9、(二)提供的主要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三)不配合验收工作的。第十八条 验收时,应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一)未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计划资金;(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六)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申请验收前向省科技厅提出结题申
10、请并附上佐证材料,经专家组审核确认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后终止。第二十条 专家组在验收时,对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的研究成果审核时,应关注该成果是否标注专项资金字样及项目编号。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验收意见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组听取项目承担单位7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对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二)考核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评价项目/产品主要、关键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有何依据(证书、鉴定、测试数据等);(三)考核项目成果完成情况,包括各类知识产权、示范推广效果;(四)考核项目资金落
11、实与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五)根据以上情况,判断项目多大程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作出验收结论。第五章 项目验收的后续管理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的名称、承担单位、验收意见等情况于验收后在海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 7日内,书面向省科技厅提出。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提出异议。省科技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再次论证,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办理验收文件及证书手续。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要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管8
12、理和指导,视情况对部分委托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督促提高验收质量。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达整改意见书并暂停项目验收工作。第二十五条 建立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专家的科技信用体系。对项目执行情况、延期验收、到期未验收、验收不通过、专家失职等情况实行信用管理,信用记录成为再次申报项目时的参考;列入 “黑名单”的专家不再邀请其参与项目验收等科技评价活动。第二十六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财政经费结余部分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专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承担省级及以上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 1 个月内完成项目科技成果的登记。省科技厅应加强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跟踪管理。对任务指标完成良好且技术含量高、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可积极推荐参展和宣传,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上述项目验收工作涉及项目经费管理的,按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县(区)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9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