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洋科学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为进一步优化科学城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特制订本政策。一、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壮大网商主体1.鼓励科学城各类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网络营销。对科学城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等,自发布之日起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 100 万元、300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和 5000 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 0.5 万元、2 万元、3 万元、5 万元、8 万元和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支持鼓励科学城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 2
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支持交易平台和行业性门户网站建设。对科学城企业建设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和行业性门户网站,且交易平台和门户网站具有一定成交规模或行业、区域影响力的,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4.对科学城企业自建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并运营一年以上,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 800 万元的,自运营当年起三年内每年给予 10 万元奖励。5.对企业人员参加电子商务专业培训的,取得培训资格证书并经认定的,给予 50%的培训费用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人。二、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创业)园区建设,推动集聚发展6.鼓励企业在科学城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创业)园区。园区可
3、享受“ 一事一 议” 政策支持。 对网上总体年 销售额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和 20 亿元的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 20 万元、30万元和 50 万元。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产业(创业)园荣誉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7.支持创业园区专门开辟一定面积的区域作为电子商务小微企业孵化器,对入驻园区进行创业的,按科学城孵化器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三、完善服务支撑体系,优化发展环境8.加大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科学城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可享受“ 一事一 议” 政策支持。9.鼓励企业在科学
4、城投资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经科学城认定为公共服务平台的,按该平台对科学城注册企业提供服务所实际发生的年度营业额给予 2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使用该公共服务平台的科学城注册企业,可按每年实际发生使用费的 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万元。10.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广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集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融资、上市扶持、融资担保等内容的多层次电商金融服务,强化对科学城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服务。四、其它11.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在科学城的电子商务企业。12.本政策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其他政策文件或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 从优、从高、不重复 ”原则办理;同一企业同一类型的优惠政策不累加,从高享受;同一奖项获得两级以上认定的,从高奖励或补差奖励。13.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