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邯郸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邯郸的决定(邯发20166 号)、关于推进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邯政发20155 号)等文件精神,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 ,下同)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第三条 实施创新券制度与落实政府产业政策、引导市场
2、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和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与省级科技创新券制度相衔接,合理确定支持范围、条件、额度和程序。第四条 自 2018 年起,每年从市级科技资金中安排创新券兑付专项资金 500 万元,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属单位和市辖区,鼓励各县(市、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共同推进创新券的实施。第五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2第六条 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科技创新服务提供
3、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科技局负责公开征集、遴选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确定审核发放机构和审核兑付机构,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考核评价与监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等工作,负责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评审组,对项目兑付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第八条 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创新券。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产业研究院及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第九条 审核发放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第十条 审核兑付机构。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工作。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和审核兑付机构的服务费从市科技管理费列支。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3第十二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邯郸市辖区内注册,经科技部门认定(取得证书或证书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申领创新券时在认定有效期内;2、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0%,销售收入
5、 2000(含)5000(不含)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 %;3、建立研发资金专账且管理规范;4、申报的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节能环保要求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5、所申报的项目未得到过市级科技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支持,也无已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支持但尚未确定的情况;6、企业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申领创新券之前应完成项目结题验收;7、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第十三条 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创新相关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6、第四章 申请和发放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录“ 邯郸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 ,填写电子版邯郸市市级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4第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第 12 条“基本条件”中第 2、3、5 项内容;5、申报项目相关情况。第十六条 创新券形式上是电子券,每个年度可多次申领,每个企业每个申报周期申报总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单个项目申报总额度按照计划投资额的 50%且不低于 10 万元不超过 20
7、万元进行核定,计划投资额超过 40 万元的科技创新券最多核定 20 万元。第十七条 审核发放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电子形式的创新券,并按照县(市、区)、申报单位、项目类别、计划投入、自筹资金、申领额度、发放日期、申报兑付最后期限等内容予以登记。第十八条 申领创新券后逾期未兑付或经审核后不予兑付的,次年发放的额度相应减少。第五章 使用第十九条 创新券仅限申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和买卖。第二十条 创新券使用时,必须在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工作平台上登记备案。第二十一条 申领的创新券若 6 个月内仍未使用,将被收5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若当年未用完,剩余创新券将被收回。创
8、新券是否使用以创新服务合同在工作平台登记备案为判断依据。第六章 兑付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计算兑付,实际完成投资超过计划投资的,仍按照原申领的额度兑付;实际完成投资少于计划投资且不低于 20 万元的,按照规定予以兑付;实际完成投资低于 20 万元的不予兑付。第二十三条 企业购买市域内科技创新服务,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在工作平台申请兑付创新券使用金额;企业购买市域外科技创新服务,则由企业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工作平台申请兑付。第二十四条 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1、邯郸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2、项目实施情况报告;3、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创新服务合同;4、企业项目
9、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5、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项目验收报告、鉴定意见等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 审核发放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成立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评估和审定,行业专家对创新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进行审核,财务专家对创新券兑付金额和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进行审核。6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果提交市科技局审议,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 7 日,如有异议,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无异议后确定应兑付单位和兑付金额,由审核兑付机构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
10、月 25 日之前,将应兑付尚未兑付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单位。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评估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创新券兑付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金并列入 “黑名单” ,自申领创新券的次年起三年内不再给予市级科技资金支持和向上级申报科技项目。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第三十条 市审计、监察机关对市级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