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北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的细化和补充,须与上述办法结合使用。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并组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第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二)组织实施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三)
2、对全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四)指导省、市港航管理局、招标人、项目法人依职责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四条 省、市港航管理局、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省港航管理局负责对全省有关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对相关单位上报的项目信用评价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初步评价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对所管区域内参与建设的水运工程-3-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市港航管理局做项目法人(招标人)的,须对参与建设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
3、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四)招标人负责对参与投标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五)项目法人负责对参与建设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六)省、市港航管理局、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对信用评价结果签认负责。第五条 对一般失信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可直接定为 D级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重大问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第六条 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河北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4-用行为评定标准 、 河北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以下简称评定标准 ,见附件 1、附件
4、 2)进行扣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 3)执行。 第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实时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15 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报市港航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 5 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港航管理局备案,省港航管理局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履约行为评价。实时评价。项目法人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并于每年
5、 1 月 10 日前将上一年-5-的评价结果报市港航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 5 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港航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 1 月底前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完成后 30 日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其他信用行为以每个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为评价单元实时进行。省、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评定标准 ,对有关企业的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并于每年的 1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评价。(四)省级综合评价。每年度一次。省港航管理局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初步综合评价,并于每年 1 月底前将
6、初步评价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厅内相关处室及相关职能部门于-6-每年 2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第八条 直接定为 D 级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设计或施工企业,评定为 D 级后一年期满或行政处罚期满,该企业若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等级可恢复至原信用等级的下一个等级,最低为C 级,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投标中的应用如下:(一)AA 级:免于资格审查,在招标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报名后直接通过预审或者后审
7、;可以对同一个招标项目 2 个以上合同段同时投标,但只允许中 1 个标段;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 50%收取;(二)A 级:可以对同一招标项目 2 个合同段同时投标,但-7-只允许中 1 个标段;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 100%收取;(三)B 级:只能对同一招标项目 1 个合同段进行投标;其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 120%收取;(四)C 级:只能对同一招标项目 1 个合同段进行投标;其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 150%收取;(五)D 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
8、标人可以拒绝其参与投标。招标人应将上述相关规定在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条 水运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及时填写河北省水-8-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初步评价确认表 (附件 4) ,按时上报评价结果。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处室及省港航管理局、招投标监督、质量安全监督等职能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检查、抽查、专项督查的记录,对有关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设计和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对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可责令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市港航管理局、招标人、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