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和规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依照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林场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森林培育、资源保护、生态修复和经营利用的,以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提供生态产品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国有林场管辖范围内的森林、
2、林木、林地、湿地和林副产品等。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依托森林景观开展森林旅游、森林科普教育、森林体验示范等。在确保国有林场资源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租赁、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开展上述活动。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2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适度开发、依法使用的原则。第八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要符合林地用途管制、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森林分类管理和生态公益林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森林资源。第九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实行资产评估制度。国有林场对有偿使用的
3、森林资源,应当由具备相关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LY2407-2015)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等 进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 年,特许经营权转让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0 年。使用期满后,如继续经营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续签使用合同。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等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不动产登记证的,可以进行有偿使用。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内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森林植被、不减弱其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发
4、展科普教育、森林体验示范等森林旅游项目。国家一级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区域开展有偿使用,要严格3控制停车场、服务区、露营区及其他森林旅游等永久性设施的建设。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审批按国家有偿使用规定执行,项目审批机关应当严格把关,重点审查对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的影响、适用范围、评估情况等,确保森林生态环境不破坏、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不流失。有偿使用项目应提供的审核材料包括:有偿使用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偿使用合同等。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项目收益,按照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负责对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日常监管,严格按照有偿使用合同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第十六条 每年 12 月份,有偿使用方应将项目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方案、建设进度、经营状况等报国有林场。第十七条 有偿使用方未经国有林场同意,不得转让使用权。第十八条 省、市(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予以纠正。第十九条 市(地)、县(市、区)林业部门于每年 12 月中4旬将本年度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使用报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