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湖大教字200569 号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积极上进,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待遇,按原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脱产在校的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第三条 在校的非定向类研究生,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享受全额普通奖学金。(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三)学习勤奋,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第四条 普通奖学金标准(一)硕士
2、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未满两年的,每生每月 220 元。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的,每生每月 240 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 260 元。3、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一般发放 30 个月。在校学习时间少于 30 个月的,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发放;在校学习时间超过 30 个月的,按 30 个月发放。(二)博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的,每生每月 263元。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
3、上的,每生每月 283 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的,每生每月 303 元。3、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共发放 34 个月。4、提前攻读博士的学生,自获得博士研究生学籍之日起,按博士研究生的标准发放普通奖学金。第五条 几类特殊情况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一)出国研究生1、出国不满三个月的,照常发放普通奖学金;2、出国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下同)不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原普通奖学金的 70%;3、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停发普通奖学金。(二)病休研究生1、研究生因病休学不满六个月的,照常发放普通奖学金;2、研究生因病休学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发给相当于原普通奖学金的 70%。(三)违纪研究生1、研究生受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处分),按普通奖学金标准下浮 40 元,执行时间为一年;2、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停发普通奖学金。 (四)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学校批准予以退学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第六条 本 办 法 由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 责 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湖南大学 研 究 生 普 通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同 时 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