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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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黄 山 学 院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修订)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和 完 善 学 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 实现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 规 范 化 、 程 序 化 , 确 保 项 目 研 究 的 顺 利进 行 , 加 速 项 目 成 果 的 推 广 应 用 , 促 进 学 校 科 研 事 业 的 可持 续 发 展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中 央 财 政 科 研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等 政 策 的 若干 意 见 、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印 发 的

2、 关 于 深 化 高 校 科 研 体 制机 制 改 革 推 进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的 设 施 意 见 ( 皖 教 科 2016 3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是 指 以 市 场 委 托 方 式 取 得 的 非财 政 拨 款 经 费 的 项 目 。第 三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实 行 学 校 及 学 院 分 级 管 理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 科 研 处 为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归 口 管理 部 门 , 财 务 处 为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部

3、门 。第 二 章 项 目 立 项 管 理第 四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须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项 目 合 同 由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与 委 托 方 共 同 商 定 , 包 括 项 目 的 任 务 指 标 、经 费 预 算 和 相 关 责 任 ,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定 项 目 技 术 方 案和 计 划 任 务 书 , 并 填 写 黄 山 学 院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登 记 表 。第 五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合 同 的 签 订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 合 同 书 由 科 研 管 理 部门 负

4、责 审 查 , 由 双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黄 山 学 院 章 。第 六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合 同 签 署 的 相 关 责 任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项 目 合 同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合法 性 。( 二 ) 院 部 负 责 审 查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组 履 行 合 同 的能 力 和 所 涉 及 技 术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可 行 性 。( 三 )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审 查 项 目 合 同 文 本 、 学 校的 权 益 、 风 险 责 任 , 以 及 知 识 产 权 条

5、款 等 。第 七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以 合 同 作 为 立 项 依 据 , 项 目 组应 及 时 将 合 同 书 及 相 关 资 料 提 交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存 档 ,经 费 到 达 学 校 指 定 账 户 后 , 项 目 方 可 立 项 。第 三 章 项 目 过 程 管 理第 八 条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代 表 学 校 对 各 类 横 向 科 研 项 目进 行 管 理 , 负 责 项 目 的 合 同 审 查 、 监 督 以 及 成 果 鉴 定 、 专利 申 报 、 宣 传 推 广 等 工 作 ; 各 院 部 负 责 本 单 位 项 目 的 协调 、 保 障 等

6、工 作 ;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的 实 施 和 结 题工 作 。第 九 条 为 了 保 证 项 目 按 合 同 实 施 , 项 目 负 责 人 、 参与 人 、 研 究 内 容 、 结 题 方 式 等 一 般 不 得 变 更 。 如 遇 特 殊 情况 需 变 更 , 须 由 项 目 原 负 责 人 与 项 目 委 托 单 位 协 商 后 , 填写 黄 山 学 院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变 更 登 记 表 , 经 院 部 同 意 ,报 送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第 十 条 因 客 观 原 因 造 成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或 违 约 的 , 项目

7、负 责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合 同 对 方 当 事 人 , 与 对 方 协 商 , 依 照合 同 条 款 约 定 或 按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规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结 项 应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并 填写 黄 山 学 院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报 告 , 横 向 科 研 成 果 管理 按 照 黄 山 学 院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章 项 目 经 费 管 理第 十 二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第 十 三 条 学 校 是 横

8、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科 研 、 财 务 、 人 事 、 国 资 、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依 职 责 和 权限 对 项 目 经 费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能 。 各 院 部 是 科 研 活 动 的基 层 管 理 单 位 , 对 本 单 位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承 担 监 管 责 任 。 科研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 对 经 费 使 用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 真 实 性 和 相 关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到 账 后 , 科

9、 研 管 理 部 门和 财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建 立 经 费 使 用 账 号 , 经 费 使 用 账 号 由项 目 负 责 人 掌 握 使 用 。第 十 五 条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制 , 按 照到 账 经 费 编 制 预 算 。 横 向 经 费 的 使 用 在 合 同 中 有 明 确 约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 没 有 约 定 的 ,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 项 目 经费 预 算 管 理 按 项 目 组 、 院 部 、 科 研 处 三 级 审 批 程 序 管 理 。( 一 ) 项 目 组 在 保 证 完 成 科 研 任 务 的 前 提

10、下 负 责 制 定 黄 山 学 院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表 , 项 目 负 责 人 代 表项 目 组 签 署 意 见 。( 二 ) 各 院 部 审 核 黄 山 学 院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算 表 , 签 署 审 批 意 见 。( 三 ) 科 研 处 审 核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和 院 部 意 见 , 并 签署 审 批 意 见 。( 四 )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 确 有 必 要 调 整的 , 应 当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核 批 , 报 财 务 处 备 案 执行 。第 十 六 条 横 向 科 研 管 理 项

11、 目 经 费 分 为 直 接 费 用 、 间接 费 用 和 结 余 经 费 。第 十 七 条 直 接 费 用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与之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 主 要 包 括 科 研 业 务 费 、 设 备 费 、 人 员经 费 和 外 协 费 等 。( 一 ) 科 研 业 务 费 包 括 材 料 费 、 差 旅 费 、 测 试 化 验 加工 费 、 燃 料 动 力 费 、 通 讯 费 、 会 议 费 、 国 际 合 作 交 流 费 、出 版 /文 献 /信 息 传 播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与 维 持 费 。( 二 ) 设 备 费 含 项 目

12、所 购 置 的 相 关 仪 器 设 备 等 , 所 购设 备 按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相 关 办 法 执 行 。( 三 ) 人 员 经 费 包 括 劳 务 费 和 专 家 咨 询 费 , 其 中 劳务 费 是 指 项 目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的 研 究生 、 博 士 后 、 访 问 学 者 以 及 项 目 聘 用 的 研 究 人 员 、 科 研 辅助 人 员 等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 含 社 会 保 险 费 ) 。 劳 务 费 开 支 标准 , 参 照 当 地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从 业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水平 , 根

13、 据 其 在 项 目 研 究 中 承 担 的 工 作 任 务 确 定 , 其 社 会 保险 补 助 纳 入 劳 务 费 科 目 列 支 。 劳 务 费 预 算 不 设 比 例 限 制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据 实 编 制 。专 家 咨 询 费 发 放 标 准 根 据 相 关 人 员 参 与 项 目 的 全 时 工作 时 间 和 实 际 完 成 任 务 情 况 , 参 考 下 表 执 行 :职 称专 家 咨 询 费 发 放 标 准( 单 位 : 元 /人 半 天 )院 士 及 二 级 以 上 正 高 级 技 术 职称 3000三 、 四 级 正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2000副 高 级 技

14、 术 职 称 1000( 四 ) 外 协 费 必 须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合 作 单 位 、 合 作 费用 执 行 , 转 拨 的 外 协 费 须 经 科 研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 并 附 合 作协 议 和 合 作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 方 可 转 拨 。第 十 八 条 间 接 费 用 是 指 学 校 在 组 织 实 施 科 研 项 目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无 法 在 直 接 费 用 中 列 支 的 相 关 费 用 。 主 要 包括 学 校 为 项 目 研 究 提 供 的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及 房 屋 , 日 常 水 、电 、 气 、 暖 消 耗 , 有 关 管 理

15、 费 用 的 补 助 支 出 , 以 及 学 校 为提 高 科 研 工 作 绩 效 安 排 的 绩 效 支 出 。( 一 ) 学 校 提 取 到 账 经 费 的 5%作 为 项 目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处 按 实 际 情 况 和 相 关 规 定 提 取 票 据 管 理 费 用 等 。( 二 ) 绩 效 支 出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奖 励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目 经 费 到 校 后 提 取 总 经 费 的 10%, 结 题 后 可 再 提 取 结 余经 费 的 50%, 剩 余 50%的 经 费 作 为 本 课 题 组 滚 动 发 展 使 用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所 涉 及 到 的 税 收 费 用 , 按 国 家 与 地 方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原 黄 山 学 院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校 科 2015 9 号 ) 文 件 同 时废 止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科 研 处 负 责 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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