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转移登记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机动车转移登记服务指南。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4 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莒县临沂路 69 号)。4、办理条件办理除大中型客车、危化品、校车、进口车以外的机动车转移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五、申请材料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原机动车所有人
2、的身份证明;(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四)机动车登记证书;(五)机动车行驶证;(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基本流程1、提交材料,查验区查验车辆,免费拓印车辆识别代号、照相;2、业务受理大厅导办台取号排队;3、业务受理窗口受理业务,实行一窗通办(受理、审核、选号、缴费、制证等环节一窗式办理) 。4、号牌领取安装。小型汽车号牌,携带行驶证当日到号牌制作点领取,其它号牌 EMS 邮寄或一周后牌证室领取。七、收费依据及标准1、小型汽车 110 元: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 元,汽车反光号牌:100 元;2、大型汽车
3、110 元: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 元,汽车反光号牌:100 元;3、挂车 60 元: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 元,挂车号牌:50 元;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50 元: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 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40 元;5、摩托车 45 元: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 元,摩托车号牌:35 元。八、办理时限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 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导办台;(二)电话咨询:0633-7977637;0633-797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