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地产开发报建管理办法第一章 用地手续办理第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合作协议次日展开收地工作,在支付地价款及契税后7天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使用年限等内容必须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致;如需办理临时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必须在到期30天内完成延期手续或变更正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手续。未按此执行并造成损失的,给予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主管开发领导(或项目总经理)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3、原则上须尽量划分多块宗地办理国土证。4、地区公司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第二条 项目收地时开发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用地红线及用地面积进行核定。否则,给予开发部负责人扣罚100%综合奖金处分,综合计划部考核。第三条 地区公司在履行土地合同时,必须及时开展维权取证工作,确保公司权益。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职、免职处分,综合计划部考核。第二章